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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关于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基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3〕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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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关于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基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国资委制定的《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基薪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5月8日第8次区委常委会议和2013年4月24日第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基薪管理暂行办法 区国资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负责人基薪管理,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参照市国资委相关文件,结合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 第三条 区国资委负责制定企业负责人基薪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基薪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行业特点与历史因素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 基薪的确定 第五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业绩、经营规模和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基薪采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基薪=上年度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综合测评系数 综合测评系数包括企业前三年平均利润总额系数、企业规模系数、职工工资水平系数,权重为4:4:2。综合测评系数在1~2.5之间确定。 第三章 基薪的兑现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按照国家劳动政策和本企业工资科目分解落实,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总额不得突破区国资委核定的数额。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基薪的管理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从本企业领取区国资委确定的基薪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实行台账管理,由企业设置明细账目,单独列支。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的,基薪按照岗位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基薪发放方案,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区国资委每年调整一次基薪水平,基薪增幅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没有增长,企业负责人基薪不得增长。 第十四条 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基薪情况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奖金。 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副职的基薪管理工作,结合本办法制定企业副职的基薪管理办法,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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