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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京文产发〔2013〕478号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京文产发〔2013〕478号

  为鼓励北京市原创动漫艺术创新,促进首都动漫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号)和《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等文件精神,北京市文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北京市文化局

2013年7月5日

北京市原创动漫形象作品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北京市原创动漫艺术创新,促进首都动漫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号)和《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坚持扶持原创,鼓励多出动漫精品,多出动漫人才,培育民族原创动漫品牌,促进动漫产业发展。

  第三条 北京市设立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动漫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原创动漫形象作品包括原创漫画形象作品、原创网络动漫形象作品、原创手机动漫形象作品。

  原创漫画形象作品是指以绘画为形式、故事为载体,描绘反映各种事物、信息和人的思想和情感等内容的作品。包括以叙事为主的连续性分镜头故事漫画、以四格或多格及拥有主题的系列独幅作品形式表现的幽默漫画、具备故事功能、独立成册的绘本漫画等。

  原创网络动漫形象作品是指使用主流多媒体技术制作,具有完整的故事情节,通过互联网传播,以电脑为接受终端的作品。包括Flash剧情短片、MV、公益广告及宣传、贺卡、教学课件等形式。

  原创手机动漫形象作品是指使用主流多媒体技术制作,具有完整的故事情节,通过移动通信网传播,以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作品。包括漫画图片/彩信、手机漫画、手机动画、动漫视频3GP等形式。

  第五条 原创动漫形象作品申报主体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漫画、动画、手机动漫、网络动漫制作、动漫软件开发、动漫衍生品研发设计的单位。

  第六条 申报的原创动漫形象作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突出原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民族精神、民族风格和民族特色。

  (二)思想内容积极健康,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鲜明的时代精神,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三)故事内容完整,在架构、情节、节奏等方面引人入胜,表现形式有新意,时代特征和生活气息强烈,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四)动漫形象在角色设计、造型、个性特征等方面生动鲜明,体现民族特色与动漫艺术的风格,受到群众公认和喜爱。

  (五)拥有著作权或版权,或经著作权人授权。

  (六)没有获得北京市财政性资金扶持。

  第七条 北京市扶持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包括对优秀原创动漫形象作品创意的扶持和对优秀原创动漫形象作品的奖励。

  第八条 对已形成动漫形象、角色设定、剧情安排、场景设计的原创动漫形象作品的构思,动漫创意独特,具有可操作性、作品开发价值、品牌规划实施方案的优秀原创动漫形象作品的创意,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

  第九条 对在北京市最终完成的创作、出版发行优秀的原创动漫形象作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优秀原创漫画形象作品,首印数在1万册以上或总印数在2万册以上的,期刊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二)优秀原创动漫网络形象作品,在主流媒体上点击量或下载量累计超过到10万次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三)优秀原创手机动漫形象作品,在主流媒体上点击量或下载量累计超过到10万次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四)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或市级动漫奖项的原创动漫作品,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即可按要求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原创动漫形象作品样品(样书或样片)或原创动漫形象作品创意的具体创作、策划方案(需包括动漫形象设计图、角色设定、剧本、场景设计,相应原画样稿或5-10分钟样片等);

  (三)原创动漫形象作品著作权、版权登记证明复印件,如申报的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中涉及有非著作权、版权的内容,如文字、背景音乐等,提交著作权人授权书;

  (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以及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

  (五)原创漫画形象作品的出版合同复印件,原创网络动漫形象作品、原创手机动漫形象作品在主流媒体上的点击量或下载量的截图和网址,该作品相关的纳税证明;

  (六)原创动漫形象作品的所有权人为两个以上的,申请主体需提供其他所有人的授权许可;

  (七)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并提交电子文件,电子版与纸质版信息应一致。

  第十三条 北京市文化局将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原创动漫形象作品扶持的数量及金额。评审结果在北京市文化局官方网站“北京文化热线”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北京市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下载附件
(1)附件:北京市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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