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14〕33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14〕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密云县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开发管理,严格控制开发成本,保证土地储备开发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540号)、《北京市政府审改办、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优化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京审改办函〔20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具备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凡密云县境内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程序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程序

  (一)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需上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查通过,征得属地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所在村(居)2/3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后,方可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二)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批准后,报市级联审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市政府批准,启动土地一级开发。

  (三)征求发改、交通、环保、水务、文物、园林等部门审查意见,办理一级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核发授权批复、用地预审、立项等前期手续。

  (四)县住建委负责制定拆迁政策,项目实施单位按立项要求完成市政相关工作(即:“临时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

  (五)按照“五级联审制度”审核项目成本,土地达到验收条件,取得二级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后,进行入市交易。

  第五条 土地收储项目程序

  (一)收储项目由县土储分中心进行现场踏勘,核实收储范围、权属、规划用途、规划建筑规模等基本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现状评估。

  (二)县土储分中心按照评估结果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储补偿价格,达成意向后,县国土分局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审议收储补偿价格,上报县政府审批。

  (三)县土储分中心依据县政府批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有偿收回合同。

  (四)完成市政等相关工作(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进行项目成本审计,取得二级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办理用地预审后,进行入市交易。

第三章 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审核

  第六条 成立密云县土地储备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住建委、文化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为制定密云县土地储备开发工作的相关政策,协调土地储备开发、出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核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确定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等。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分局,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建立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五级联审制度”

  (一)初审。县土储分中心是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主责单位,负责切实做好县域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审核等工作。要严格按照土地储备开发程序,对项目选取的评估公司按照现行政策和县政府拆迁方案进行现状评估的结果进行逐项审查,并出具初审结果报告。

  (二)评审。县土储分中心依据县政府批准同意的《县财政局关于密云县土地开发项目开发成本审计有关问题的报告》(密财投〔2011〕374号),将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初审结果及时报送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由县财政局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

  (三)审计。县土储分中心将县财政局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由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

  (四)审核。县领导小组组织县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国土分局、审计局、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五)审定。经县领导小组审核后的成本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审定后的成本上报市国土局成本预审会。

第四章 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实施单位的确定

  第八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以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实施单位:一是经县政府批准,可委托国有全资公司,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镇街(地区)属全资集体企业组织实施;二是经县政府批准,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第九条 土地储备开发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实施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质。除委托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为实施单位外,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项目公司须在密云县注册,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属地缴纳。实施单位应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二)资信。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须具有确保完成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量。实施单位应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企业信誉证明。

  (三)业绩。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应有专业的工作团队,具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和社会责任感。实施单位应提供工作业绩相关证明。

  第十条 县土储分中心对企业提供的资质、资信和业绩等证明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考察,一是对直接委托国有全资公司、镇街(地区)属全资集体企业实施的,经审核和考察后,将拟确定的实施单位按程序上报县政府审批;二是经县政府批准,以招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的,严格按照招标程序确定实施单位,并将中标企业的资质、资信和业绩等相关情况报县政府。

第五章 土地入市交易后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成交后主要工作

  (一)竞得人(中标人)在《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到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中标人)需付清全部政府土地收益。

  (二)竞得人(中标人)需在《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开发主体签订《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在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竞得人(中标人)需支付全部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

  完成上述工作后,竞得人(中标人)与开发主体进行土地交接,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成本审核及拨付

  (一)土地入市交易完成后,市财政局将项目的政府收益和开发成本拨到县财政局。

  (二)县审计局根据土地储备开发成本收支两条线和县政府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对已成交项目成本进行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县财政局按照审计结果,将项目成本拨付给县土储分中心。县土储分中心根据审计部门确认的实际发生数额拨付给实施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县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键字
  土地  征地  补偿  储备  出让  整理  开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试行) 京建法〔2023〕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23〕597号

 北京农商银行土地一级开发贷款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19〕3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8〕8号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7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预〔2017〕62号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

 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庆县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4〕10号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预〔2019〕8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资源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5〕4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 京国土储〔2014〕207号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1990年5月19日发布 国务院 第56号令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21〕19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