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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资国企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顺政发〔2015〕40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资国企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顺政发〔2015〕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资国企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2015年11月20日第27次区委常委会议和2015年9月25日第2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资国企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管制度,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有效解决当前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本市关于加强国资国企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按照“把握三个阶段性特征、推动四个转型升级”的工作总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国资监管体系,提高国资监管效能

  1.健全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在原有国资监管制度基础上,认真谋划“十三五”发展规划,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等办法,制定外派监事会管理办法、重大投资追踪管理办法等新的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区国资委每年要组织系统企业召开工作务虚会和经济工作汇报会,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贯彻落实好“十三五”发展规划。

  2.突出国资监管重点。以出资关系为基础行权履职,优化监管职能,制定出资人履职清单。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力争到2020年系统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000亿元,区属国有资本证券化率达到60%以上。通过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区国资委与企业间的权责边界,维护出资人权益。

  3.加强国资监管队伍建设。根据国资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健全完善区国资委内部职能配置,加强审计、董监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工作,选拔财务、金融、证券、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充实国资监管队伍,并积极探索外聘专业机构、政府雇员等多种途径充实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水平。

  二、严格履行制度程序,规范企业依法运营

  4.夯实企业内部管理。企业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认真研究制定“十三五”发展战略,健全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等议事规则,健全完善财务、审计、薪酬、招投标、物资采购、印章使用等内部管理规范,并严格抓好制度落实。企业内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作为区国资委基础管理检查重点,与企业领导人员年度业绩考核挂钩。

  5.严格履行重大事项报审程序。企业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顺义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顺义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资产处置、产权管理、重大投资、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履行报告、审批程序。对存在违反程序、擅自决策等违规行为的,区国资委要及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对企业负责人停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6.加强长期投资、重大支出管理。明确国有资本投向,加强企业长期投资管理,通过建立健全投资事前评估、事中管控、事后跟踪评审及责任追究运行机制,降低风险确保收益。规范预算支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顺义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建立项目支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着重加强对预算支出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截留、挪用预算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全额收缴违规使用资金,取消资金申请资格。

  三、健全企业内控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7.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继续加快监管企业公司制改造步伐,2016年完成全部企业公司制改造工作。加快推进企业重组整合,压缩企业管理层级,除拟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外,企业法人管理层级原则上控制在三级以内。特殊情况需设立四级企业的,应报区国资委审批,2016年完成三级以下企业清理工作。

  8.严格企业财务管控。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实行资金集中管控,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条件的集团公司应设立财务公司。将企业货币资金状况纳入区国资委统计评价体系,实行企业资金账户、资金流动的实时监控。加强对企业银行账户的归集和管理,监管一级企业银行账户不得超过5个,二级及以下企业银行账户不得超过3个,特殊原因增设银行账户应由区国资委审批。2016年上半年要完成银行账户清理工作。

  9.规范企业内部审计。监管一级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应单独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审人员,内审工作接受区国资委、区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全区年度内审工作意见,落实企业内审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内部审计,并针对重点子企业、重要岗位、重大事项、重点环节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专项审计。一级企业对所属下级企业领导人员和重点岗位负责人应当有计划的安排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企业年度内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要向区国资委备案。

  10.加强重要岗位监督管理。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监管一级企业财务、资产、审计机构应单独设立,主管副职职位应分别设置;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建立财务部门负责人定期轮岗制度,一级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满5年、二级及以下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满3年轮岗一次。企业要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四、强化企业外部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11.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按照统一选聘、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全覆盖基础上,针对财务管理、物资采购、重大投资、对外合作等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进行专项审计、延伸审计,年度覆盖率不低于30%。同时,抽取一定比例的二级及以下企业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如发现重大问题或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12.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建立监事会主席统一委派制度,监事会主席由区国资委选任、委派、管理,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加大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每年向区国资委报告不少于2次,日常监督发现问题随时报告。监事会主席每年向区国资委作履职情况报告。

  13.运用科技信息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加快推进国资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创建完整统一的信息数据平台,全面、动态、即时监控企业资产运行、资产处置、改革改制、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信息,形成规范、量化、可追溯的综合评价系统,有效堵塞监管漏洞。

  14.规范中介机构选聘行为。企业应从各级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改制、上市、重大资产处置等对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区国资委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可由区国资委直接聘请中介机构。受聘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执业准则,弄虚作假或提供显失公允报告的,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关系,并禁止其在监管企业范围内从事审计、评估等相关中介服务,情节严重的,区国资委应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五、运用综合激励约束手段,促进经营者规范履职

  15.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管理机制,探索通过中介机构选聘高管的方式,提高企业领导层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董事长、总经理应分设,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实行交流任职。

  16.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严格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探索全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模式,完善职工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17.以责任书形式督促经营者尽职履责。积极推行企业领导人员契约化管理,任前签订履职责任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由区国资委严格进行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构建科学的选聘、考核、奖惩和退出机制。考核评价以本意见的执行情况、企业经营业绩、管理效能等为主要内容,由区国资委建立绩效档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续任、薪酬激励的重要依据。

  六、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推动国资国企发展

  18.构建推动国资国企发展的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协同联动、密切配合,把支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工作职能,精心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国资国企改革中的相关问题,推动国资国企工作创新发展。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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