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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各镇街(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各镇街(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16〕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密云区强化各镇街(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北京市密云区强化各镇街(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密云区各镇街(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的属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及《北京市强化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地政府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条 属地政府应当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任务,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检查、督促成员单位和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条 属地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农业、园林绿化、工商、城管监察等相关部门派驻机构认真贯彻实施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督促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同时,属地政府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消除监管盲点,有效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五条 属地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之间以及与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间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协调议事、形势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六条 属地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不断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 属地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通过召开办公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八条 属地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将其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重点用于食品检验检测、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应急处置、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属地政府应当加强食品监管信息化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办公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检验检测设备配备,推动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机构及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食品监测站点建设,完善管理规范,不断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属地政府应当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建立监督员、信息员、志愿者队伍,充实基层监管社会力量。

  第十条 属地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农业、园林绿化、工商、城管监察等相关部门派驻机构获知以下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相互通报:

  (一)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信息;

  (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的事故举报;

  (三)医疗机构接收的病人属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

  (四)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与食品安全相关的。

  第十一条 由属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农业、园林绿化、工商、城管监察等相关部门派驻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应当将下列内容作为监管重点: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乳制品、蔬菜、肉及肉制品、水产品、散装食品等重点高风险食品。

  第十二条 属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挂账管理,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重点整治。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由属地政府主动联系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和整治,防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第十三条 属地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属地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并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属地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处置职责和程序,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要妥善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全力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十六条 属地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私屠乱宰的综合治理,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第十七条 属地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食品药品安全企业联盟等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食品安全领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属地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农业、园林绿化、工商、城管监察等相关部门派驻机构以及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应当将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问题单位,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属地政府应当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确保发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章 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十九条 本区实行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制。区政府负责对属地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属地政府书面反馈,并纳入对属地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对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由区政府根据评议、考核情况对属地政府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约谈、督查整改、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属地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食品安全隐患的,区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属地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对属地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属地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强化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属地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强化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密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司马台雾灵山国际休闲度假区管委会结合部门职责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属地政府参照本办法进一步明确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并与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督促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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