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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门政发〔2017〕19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门政发〔2017〕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市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7〕5号)精神,结合部分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等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一批行政许可等行政职权事项进行取消调整。具体如下:

  经审核,对我区34项行政职权进行取消调整,其中取消19项行政职权(行政许可9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确认3项,其他类6项)和1项行政职权子项(其他类),将6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行政许可2项,其他类4项),将8项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入现有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行政职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同时要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规范审批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开,对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开事项及内容进行清理,确保取消事项一项不存,并将取消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及时报区政府审改办备案。区政府审改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区政府决定落实到位。各部门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7日

  附件:门头沟区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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