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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8〕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8〕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市委十二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推动首都新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现就做好市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到政府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政府立法工作要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根本遵循,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找准立法方向、确定立法原则、把握立法精神、明确立法思路、设计主要制度。要围绕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把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的立法项目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保证优质高效完成。要聚焦社会关切、群众期盼,努力回应新时代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

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政府立法工作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的新情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草案起草、调研、论证、审查的全过程。要精细组织调研活动,科学设计调研方式,善于运用大数据等手段采集信息,深入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制度设计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规定。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落实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起草部门与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及时报市政府决定。要严格依法立法,认真贯彻落实《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保证政府立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三、认真组织实施立法工作计划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细流程管理、严格时限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切实维护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起草部门要根据立法项目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时间表和路线图,按时、高质量完成起草工作,为法律审查预留合理时间;确实无法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负责的立法项目起草工作亲自部署,对主要制度设计亲自研究,对部门间存在分歧的问题亲自协调,对项目进展情况亲自督办。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指导起草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严把草案送审稿法律审查关,对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成熟的草案送审稿,可以中止审查,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者提出其他解决方案。有关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职责如有调整,由承接相应职责的部门承担有关立法项目的起草工作,并做好衔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2日

市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市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市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共安排立法项目30项。其中,力争年内完成项目共15项,包括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6项、拟完成政府规章9项;抓紧工作、适时提出项目共15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5项、政府规章10项。具体项目安排如下:

一、力争完成项目(15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6项)

  1.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

(市公安局起草)

  2.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3.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

(市环保局起草)

  4.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5.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市文化局起草)

  6.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

(市规划国土委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9项)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修订)

(市政府法制办起草)

  2.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起草)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市农业局起草)

  4.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起草)

  5.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废止)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6.内部审计规定

(市审计局起草)

  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市安全监管局起草)

  8.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修订)

(市民政局起草)

  9.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市维稳办起草)

  此外,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项清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抓紧工作、适时提出项目(15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5项)

  1.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草案)

(市金融局起草)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

(市科委起草)

  3.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草案)

(市环保局起草)

  4.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

(市民政局起草)

  5.发展中医条例(修订草案)

(市中医局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10项)

  1.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2.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修订)

(市水务局起草)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4.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

(市科委起草)

  5.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修订)

(市知识产权局起草)

  6.地名管理办法

(市规划国土委起草)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8.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市网信办起草)

  9.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市公安局起草)

  10.邮政报刊亭设置管理办法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此外,对于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市政府法制办加强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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