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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18〕34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18〕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日

通州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行为,防范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是指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且确需其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具体包括:通过市政府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债券;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形成,需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经国务院批准锁定的政府存量债务。

  (二)或有债务是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政府依法提供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形成的债务。

  第四条 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一般债务是指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

  专项债务是指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

  第五条 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量力而行、风险可控。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限额管理。加强或有债务监管,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债务风险。

  (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负责,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资金管理部门,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管理工作。

  (三)程序规范、强化约束。建立科学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规范债务举借程序。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严格限定债务资金用途。

  (四)明确责任、依法偿债。坚持“谁举债、谁偿还”,分清政府债务和企事业单位债务的偿债责任,企事业单位不得转嫁债务或逃废债务。

  (五)风险预警、目标考核。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应急处置、考核问责机制;将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区政府对各债务使用单位的绩效目标考核。

第二章 债务管理协调机制

  第六条 区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债务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领导本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一)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财政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水务局、区城管委、区园林绿化局、区农委、区国资委、区金融办、市规划国土委通州分局、区审计局、区政府督查室、区考评办、区政府法制办以及各乡镇政府等部门共同组成。

  (二)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职责:统筹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研究审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政府债务年度收支预算、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投融资计划、北京市政府转贷我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重大债务资金举借和偿还;研究解决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监督工作。

  1.区财政局是全区政府性债务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编制政府债务年度收支预算;分析政府性债务规模及风险状况;汇总重大债务资金举借和偿还情况;统计上报全区政府性债务。

  2.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本区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做好我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

  3.债务使用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水务局、区城管委、区园林绿化局、区农委等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是政府性债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实做细使用发行政府债券的项目预算,负责定期梳理本单位政府债券的实际支出情况,按照政府债券的管理要求如期支出,并将支出进度按月报送区财政局。

  4.市规划国土委通州分局负责合理安排土地出让进度,确保以土地出让收入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按期偿还。

  5.区国资委负责审核汇总所监管国有企业政府性债务和自主经营性债务年度举借、偿还计划;监督管理所监管国有企业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积极组织偿债资金,确保债务按期偿还;统计分析所监管国有企业政府性债务和自主经营性债务的风险情况。

  6.区金融办负责联系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城市副中心经济建设的支持力度;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监督检查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政府。

  7.区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

  8.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政府债务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9.区考评办负责对政府债务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10.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有关政府债务方面的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章 债务举借

  第七条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第八条 政府债务需由北京市政府以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代为举借,再通过转贷方式安排给区政府。区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乡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举借政府债务。

  第九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确定偿债资金来源,制定债务偿还计划。

  第十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及经济增速等因素测算;区政府在市政府批准债务限额内合理确定全区举债规模,按规定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举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债务部分纳入规模限额管理。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应当依法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应自行承担损失。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债务预算收支的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要优先保障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率。政府债务资金优先用于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疏解整治促提升、创新驱动发展、治理大城市病(大气治理、水环境治理、环境综合整治等)、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等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政府债务支出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债务资金。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债务使用单位应当按要求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债务使用单位使用政府债务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第六章 债务偿还

  第十八条 分类落实偿债资金

  (一)政府债务偿还。对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对举借的专项债务,主要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二)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债务举借单位落实偿债资金;按规定认定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或有债务,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偿债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二)经批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第二十条 分类处置存量债务。

  (一)政府债务。对经国务院批准锁定的政府存量债务,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

  (二)或有债务。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如债务举借单位无法履行偿还责任,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并将相应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第二十一条 对经国务院批准锁定的政府存量债务,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偿还(置换)债务,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缓释偿债风险。

第七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完善防范化解措施,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全区政府债务总量、综合财力、可偿债财力等因素,测算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债务风险指标,评估区政府债务风险状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全区债务动态监控,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全区债务情况。

  第二十五条 或有债务举借单位应根据到期债务规模、偿债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水平等指标,评估本单位债务风险情况,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严格区分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债务统计监控、考核评价、信息公开、考核问责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健全政府性债务统计制度。债务信息作为债务风险预警、规模控制、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债务使用单位应当对上报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债务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区财政局将债务项目情况、债务支出相关信息及原始凭证电子档逐笔录入或上传北京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

  (二)区财政局负责汇总本地区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完善政府债务考核机制。区政府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债务使用单位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重点考核政府债务制度建设、使用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情况。

  第三十条 建立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健全对违法违规举借和使用政府债务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审计局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过程监管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问题;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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