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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 第28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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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吉宁 2019年5月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5项规章: 一、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1994年9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2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公布) 三、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7号令公布) 四、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1991年8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0月1日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五、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6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98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二次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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