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5 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9号  (2020/10/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2020/9/8)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8/11)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0〕2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20/7/1)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5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3月27日  (202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01号  (2020/3/1)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 50 号  (2020/1/1)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9号  (2019/11/26)
  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2019/9/2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2019/8/3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  (2019/8/1)

 关键字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监督管理  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23〕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23〕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适用于哪些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5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19〕43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4〕15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19〕1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流程的通知 京建发〔2019〕17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19〕1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2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18〕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18〕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执法抽查及督导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建发〔2017〕35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建法〔2013〕2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