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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发布《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自1988年12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雕塑的建设管理,使城市雕塑建设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干线两侧和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管理部门)是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贯彻实施本规定。

  城区、郊区城镇地区城市雕塑的建设管理,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其他地区城市雕塑的建设管理,由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 建设城市雕塑,由建设城市雕塑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雕塑模型、环境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在公共绿地内建设城市雕塑,须先征得市园林局同意后,再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属于重要的政治性、历史性题材的城市雕塑,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请首都城市雕塑艺术委员会审定后,方可核发《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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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雕塑建设许可证》。

  第五条 城市雕塑的设计,须由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人员承担,未持有设计资格证书的,不得承担城市雕塑设计工作。

  第六条 城市雕塑的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第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报原批准的规划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和施工质量低劣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返工或拆除,对因此造成恶劣影响的,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经常保持城市雕塑的完好和整洁。

  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属违章建设,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按违章建设处理。

  第十条 公民有爱护城市雕塑的义务。故意损毁城市雕塑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8年12月15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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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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