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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空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0〕48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空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0〕48号

  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

  现将《北京市人防空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北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预防有限空间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由人防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人承担。

  第四条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有限空间是指人防工程内符合有限空间标准的空间。主要包括:水箱、集水坑、污水井、隔油池、早期坑道、地道。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六条 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危险作业主要包括:电气焊作业、油漆喷涂作业、各类管井保养维修清理及升级改造作业、清淤作业等。

  第七条 各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各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负责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九条 人防工程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有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管理制度,配备与有限空间作业相匹配的安全防护设备、个人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等。

  第十条 各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每处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明确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人防工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行政许可时,应当一并告知被许可人使用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被许可人应当在相关部位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不具备《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和《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严禁擅自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具备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发包行为的,应将作业项目发包给符合《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作业单位,并与作业单位签订人防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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