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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0〕2号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0〕2号

  石景山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气象局

2020年7月31日

  (联系人:董伟;联系电话:55579956)

北京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范化解我市尾矿库安全风险,根据应急管理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20年起,持续开展尾矿库销库治理,尾矿库数量进一步压减;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

  到2022年年底,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编制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实现与应急管理部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互联互通;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溃坝事故。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责任体系,有效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1.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尾矿库所在区政府要建立区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应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副职领导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区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从用地审批、安全监管、林地草原征用、河道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全面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

  尾矿库所在区政府要建立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机制,明确每一座尾矿库的监管责任主体。原则上在运行尾矿库由区级应急管理部门作为监管责任主体;关闭或长期停用等非运行尾矿库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属地乡镇作为监管责任主体。

  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尾矿库;强化企业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按职责分工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二)强化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

  4.全面评估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尾矿库所在区政府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对黄金尾矿库(砂堆)每年开展一次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估;对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指导督促尾矿库企业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对“头顶库”要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后要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实施,确保尾矿库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5.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实现与企业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指导尾矿库企业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到2020年底前,所有运行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全市尾矿库安全风险相关信息要接入国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

  6.完善尾矿库应急管理机制。尾矿库所在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与企业应急预案的合理衔接;定期组织尾矿库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相关人员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尾矿库企业切实完善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从业人员和下游居民公布。严格执行应急值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7.严格落实尾矿库汛期管控措施。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气象部门信息沟通,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针对暴雨、连续降雨等极端天气,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信息,并督促做好应急准备。尾矿库企业在汛期尽量降低库内水位,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始终满足设计要求。

  (三)强化综合施策,切实减少尾矿库存量

  8.积极推进尾矿库销库治理。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鼓励采取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减少尾矿堆存量直至消除尾矿库。对尾矿库尾矿的综合利用,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采矿权人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区政府指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积极开展黄金尾矿库(砂堆)综合整治方案研究,提出黄金尾矿库(砂堆)整体治理措施。有关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北京市尾矿库销库办法(试行)》有关要求,进一步统筹推进尾矿库销库工作,具备销库条件的,要优先组织销库。

  9.严格尾矿库闭库治理。尾矿库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企业停产关闭、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2020年底前不能实施销库治理的,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已完成闭库治理的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

  10.加强尾矿库土地综合治理。尾矿库所在区自然资源部门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落实已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及时向项目所在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对于利用尾矿库销库治理后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四)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1.突出监管执法重点。尾矿库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将尾矿库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执法检查,以“头顶库”、停用库为重点,聚焦重大隐患加大专项执法力度。要加大汛期等关键时段尾矿库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各项防汛度汛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2.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尾矿库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执法措施,严防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3.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尾矿库所在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尾矿库闭库、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原行政许可文件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论证,采取改进措施,并依法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报批或报备的,依法予以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放尾矿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治理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区政府抓好落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宣传引导

  尾矿库所在区政府要充分运用舆论宣传渠道,主动公告尾矿库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加大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知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组织“头顶库”有关人员观看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引导形成全社会共抓共治的工作局面。

(三)加大资金投入

  尾矿库所在区政府要将尾矿库作为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的重要内容,安排资金支持和引导尾矿库管理单位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督促尾矿库管理单位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落实。市级财政对完成销库治理任务的尾矿库管理单位给予奖励。

(四)强化监督考核

  市安委会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纳入对区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内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要强化公众参与,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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