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京环发〔2020〕19号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京环发〔2020〕19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管理相关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9日

  (联系人:明莉;联系电话:68717214)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管理相关规定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对照本系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目录》,综合考虑法定依据、违法情形、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处罚幅度等因素,采取“定档+分阶”方式,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分类,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一、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

  对各类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

  (一)属于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存在主观恶意、可能涉刑(行政拘留)以及排放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危害大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A档;

  (二)属于未进行备案、未建立台账、未及时公开数据等对生态环境危害较轻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C档;

  (三)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B档。

二、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

  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各类违法行为,在幅度范围内根据情节、频次等因素,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

  (一)对已制定处罚裁量基准的违法行为,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

  (二)对未制定自由裁量基准的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裁量阶视情形划分为情节较轻阶、情节一般阶及情节严重阶。

  1.具备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视为情节较轻,行政处罚裁量阶划为情节较轻阶,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下数额的罚款。

  (1)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2.具备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视为情节严重,行政处罚裁量阶划为情节严重阶,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二以上数额的罚款。

  (1)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

  (2)擅自转移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

  (3)作虚假陈述的;

  (4)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的;

  (5)围攻或者煽动他人围攻执法人员的;

  (6)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7)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9)生态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三次以上的(含本次和市区两级);

  (10)造成不良环境或社会影响的;

  (11)其他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3.不具备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视为情节一般,行政处罚裁量阶划为情节一般阶,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数额的罚款。

  (三)处罚为定额罚款的各类违法行为,不再划定行政处罚裁量阶。

三、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管理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及确定处罚公示期限。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A档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较轻阶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限为12个月;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一般阶和情节严重阶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限分别为24个月和36个月。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B档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较轻阶和情节一般阶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限分别为3个月和6个月;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严重阶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限12个月。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C档的违法行为,全部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限为3至6个月。

  (四)处罚为定额罚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为A档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限为24个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为B档或C档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限为3至6个月。

  (五)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不区分违法行为分类,不进行处罚信息公示。

  (六)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四、公示期限的变更

  (一)被处罚主体发现行政处罚信息不应当公示的,有权要求相关公示主体更正。

  (二)被处罚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增加环保设施、参加环保公益慈善、对单位全体人员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题系列培训、主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方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处罚公示期内,可向做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缩短公示期。其中,处罚公示期限为3个月和36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申请缩短公示期的被处罚主体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说明;

  2.被处罚主体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生态环境部门核实上述材料后,对照《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确定“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的期限。

  附件:1.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目录

  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

附件1、2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键字
  生态  环境  行政处罚  行为  分类  公示  期限  管理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京环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京环发〔2023〕1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环发〔2022〕2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城管发〔2022〕76号

 关于印发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公法字〔2022〕112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30号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答问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政策解读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京环发〔2021〕17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86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和《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通知 京城管发〔2020〕93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司发〔2021〕7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