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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8日

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的,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推进技术发展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改革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工程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改革前我市评审的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证书继续有效。

  2.动态调整职称专业目录。根据国家及本市科技与产业发展需要,围绕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聚焦新技术、新能源、新基建、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产品、科技服务等领域,动态调整本市工程系列职称专业目录,持续满足高精尖产业等重点领域工程技术人才的评价需求。结合疏解非首都功能,调整优化职称专业,推动工程技术人才随产业合理流动。

(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职称评价中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实行体现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按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工程技术人才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对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的人才,重点评价其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产品技术标准制定、学术科研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从事工程技术应用实践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解决生产中实际问题、技术改革、技术应用、设备调试运维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实践结果的示范性;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转移转化的效果效益。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工程技术人才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明确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审所考察的代表作类型。参评工程系列职称的代表作可包括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行业工法、专业论文、专著编著、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合同等。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三)畅通晋升渠道

  1.完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绿色渠道。取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担任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以及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人才,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按规定申报北京市高端领军人才正高级工程师直通车评审。对取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解决“卡脖子”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按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2.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搭建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成长立交桥。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价;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名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申报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时,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注重技能水平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实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有效对应。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完善对应清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均可对应工程系列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工程系列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对应中级职称。

(四)完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

  1.推行社会化职称评价。坚持“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的社会化评价机制。工程技术人才通过评价取得北京市职称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2.优化评价服务机制。通过采用考试、评审、面试答辩、业绩展示、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不断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结合不同层级、专业工作特点,改革完善职称考试命题和组织工作,增强对工程技术工作实际能力的考察。优化评审工作流程,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事项,强化大数据应用,突出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加快推进职称评价信息化建设,提供职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缴费、网上查询验证等便利服务。

  3.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专业人才评价机构或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承担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专业的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4.加强评审监督。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条件、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按照《北京市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能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技术人才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相关评审服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组织开展日常评价工作等。

  (二)稳步推进改革。工程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涉及专业领域广、覆盖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工程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工程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

北京市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申报工程系列职称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能力。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报。

二、助理工程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报。

三、工程师

(一)基本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5)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6)技工院校毕业生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报。

  (二)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具备一定的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或参与完成并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较高水平。

  2.从事工程技术应用实践工作,具备一定的应用实践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能够解决在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多次参与技术密集、难度高、复杂性强的工程项目,或参与技术设施设备的调试运维工作,保障安全运行,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具备一定的成果转化推广能力。参与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或提供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促进项目成功落地,实现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

  作为参与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或作为参与人完成在单位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发明专利、技术报告、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行业工法、专著编著、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合同等,2项及以上。

四、高级工程师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良好,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报。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具有丰富的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研究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参与完成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工程技术应用实践工作,具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能解决生产过程中本专业领域的复杂技术问题。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技术改革项目,或独立承担过重要课题研究,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掌握国内外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技术推广、转移转化能力。作为主要负责人成功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实现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的专业化服务和资源配置服务,为推动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做出积极贡献。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发明专利、技术报告、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行业工法、专著编著、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合同等,3项及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及以上;

  3.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五)编写国家标准;或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三)编写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五、正高级工程师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报。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具备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主持或承担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推动了本专业发展;或担任技术带头人研制开发高难度、较复杂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工程技术应用实践工作,具备很强的技术实践能力。主持或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重大技术项目,或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在技术革新、引进和推广新技术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发挥了核心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具备很强的服务推广能力。主持完成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成果、行业共性技术、行业关键技术的转移转化工作,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作为负责人运营重大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作为负责人为实现技术转移转化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为项目落地实施做出重大贡献。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发明专利、技术报告、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行业工法、专著编著、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合同等,3项及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端领军人才正高级工程师直通车评审: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

  2.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

  3.取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

  4.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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