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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2〕7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2〕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7日

北京市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外文局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翻译专业人员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建立符合翻译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翻译专业人员,培养造就高水平的翻译人才队伍,为服务国际交往中心建设、高标准推进“两区”建设、实现更高水平开放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中从事翻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原助理翻译、三级翻译统一对应三级翻译,原翻译、二级翻译统一对应二级翻译,原副译审、一级翻译统一对应一级翻译,原译审、资深翻译统一对应译审。

  2.优化职称专业目录。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设置英语、日语、法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等语种专业。根据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适时增加在国际交往中使用频次高、范围广、行业需求迫切、学习和从业者众多的评价语种。

  3.各级别职称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译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一级翻译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二级翻译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三级翻译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翻译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强化翻译专业人员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倡导实事求是、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和谦虚好学、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突出评价翻译专业人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和推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业绩贡献。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职称评价中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建立体现翻译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突出评价能力、业绩和贡献,按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翻译专业人员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对于从事笔译工作的专业人员,重点评价其翻译审稿、定稿的水平和业绩;对于从事口译工作的专业人员,重点评价其承担重要活动和国际会议翻译工作的业绩和贡献。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翻译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明确不同翻译方向、不同层级职称评审所考察的代表作类型。翻译专业人员参评职称的代表作可包括译文译著、专业论文、翻译服务音像资料、人工智能翻译软件语法规则和翻译模型等。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三)完善评价服务机制

  1.建立高层次翻译专业人员职称申报绿色通道。多次参与国际会议、赛事、谈判等活动的翻译工作,在外交、经济和社会等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推动翻译行业发展取得重要成果的翻译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2.推行社会化职称评价。坚持“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评价机制。翻译专业人员通过考试、评审,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初级、中级翻译专业资格证书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后,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的翻译专业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3.优化职称评价服务方式。通过采用考试、评审、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不断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优化评审工作流程,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事项,强化大数据应用,突出工作单位推荐意见。不断加强职称评价服务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审核、缴费、评审、取证、查验等一体化服务。

(四)加强评价监督管理

  1.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专业的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积极吸纳高校院所、企业等机构从事翻译教学、研究与实践的专家学者参加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2.加强评审监督。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审核、工作程序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按照《北京市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对评审服务机构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翻译专业人员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相关评审服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修订完善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日常评价工作等。

  (二)稳步推进改革。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涉及翻译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是加强翻译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翻译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语种的翻译专业人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和手语翻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

北京市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翻译专业人员申报职称,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推动翻译行业发展的职业使命感,具备相应的翻译专业能力和业务技能,作风端正,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三级翻译

  能完成一般性口译或笔译工作。从事口译者应能够基本表达交谈各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从事笔译者应表达一般难度的原文内容,语法基本正确、文字比较通顺。

二、二级翻译

  1.具有比较系统的外语基础知识和翻译理论知识。

  2.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具有一定难度的口译或笔译工作,语言流畅、译文准确。

三、一级翻译

(一)基本条件

  1.熟悉中国和相关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语言功底扎实;对翻译实践或者理论有所研究,对原文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具有较强的中外文表达能力;能够组织、指导三级翻译、二级翻译等翻译专业人员完成各项翻译任务。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翻译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翻译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4)取得同声传译翻译专业资格证书且满足上述学历和年限要求。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笔译工作,具有较强的笔译能力。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笔译工作,独立承担重要译文定稿工作,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2.从事口译工作,具有较强的口译能力。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口译工作,承担重要场合、活动和国际会议的口译或者同声传译工作,解决现场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得到较好应用的译文(20万字以上)、口译现场音像资料、人工智能翻译软件语法规则和翻译模型等;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译著或者翻译理论研究著作(10万字以上);3项及以上。

四、译审

(一)基本条件

  1.知识广博,熟悉中国和相关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语言功底深厚;对翻译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组织、指导翻译专业人员出色完成各项翻译任务,在翻译人才培养方面卓有成效。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笔译工作,具有很强的笔译能力。胜任高难度的笔译工作,能够解决笔译专业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较强的审定重要翻译稿件的能力,译风严谨,译文能表达原作的风格,翻译成果显著。

  2.从事口译工作,具有很强的口译能力。胜任高难度的口译工作,多次承担重要谈判、国际会议的口译或者同声传译工作,解决现场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译文(30万字以上)、口译现场音像资料、人工智能翻译软件语法规则和翻译模型等;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译著或者翻译理论研究著作(20万字以上);3项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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