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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2018年3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月7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现将审议的总体意见和修改建议报告如下:

一、关于审议的总体意见

  代表们一致表示,坚决拥护党中央关于宪法修改的决策部署。一致认为,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这次宪法修改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法理基础、实践基础和社会基础。这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好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代表们一致赞同党中央确定的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原则和修正案草案的各项内容。一致认为修正案草案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确认了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一致赞成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一致赞成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一致赞成对国家主席任职任期作出新的规定;一致赞成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一致赞成对宪法序言和条文部分作出的其他修改。代表们一致认为修正案草案已经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关于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建议

  在充分肯定修正案草案的同时,有些代表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总的看,这些意见建议都是积极的、建设性的。大会秘书处对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连同之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一并进行了认真研究。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本次会议审议过程中,先后有2952名代表以各种方式提出意见,赞成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党中央的决定有利于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有利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由于上述调整涉及宪法第七十条中法律委员会名称的规定,因此,代表们普遍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将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法律委员会”的名称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内容。大会秘书处经认真研究,赞同上述补充修改内容。同时,综合考虑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和已经形成的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修宪工作程序和机制,结合本次修宪的具体情况,大会秘书处认为,拟补充修改的内容,以不在修正案草案中单列一条为宜,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与之最接近的位置来表述拟补充修改的内容,即在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此外,有些代表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建议,对每一条意见建议,大会秘书处都作了认真研究。这次宪法修改,党中央确定的原则是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非改不可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在这次宪法修改工作开始后,有的地方、部门和专家也提出过,已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有的内容,已在党章、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中央全会文件、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有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和全面阐述,这次就不再在宪法中表述了;有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等有关文件予以明确和澄清,有的需要在有关法律中加以规定,目前以不对宪法有关规定再作修改为宜。

  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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