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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8日下午对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29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中规定,国家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专业性强,目前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应当加强相关人才培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加大工作力度,更好统筹安排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有的常委委员、财政部提出,中央主要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基金不具有转移支付的功能,建议修改为专项资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四、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六条规定了约谈制度。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明确要求被约谈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五、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危害很大,污染地块修复成本很高,对违法行为要严惩重罚,建议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一百万元”提高到“二百万元”;二是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实施修复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三是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增加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罚款下限由“十万元”提高到“二十万元”。

  六、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罚,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两种违法行为具有关联性,由不同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不利于统一执法,建议统一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完善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经验不多,需要继续探索积累经验,相关问题可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保障法律贯彻实施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如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加快制定配套规定和相关标准,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认真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培训工作,抓紧制定完善有关配套规定和相关标准,切实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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