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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规定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重要法律,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支柱性法律。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1979年7月颁布,1980年1月施行,对构建检察院组织体系、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确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主法治建设日臻完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民检察院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完善检察院管理体制和检察权运行机制,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确保司法体制改革行稳致远,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适应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检察院发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客观需要。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三十多年来,人民检察院工作发生许多积极变化,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职能,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不断完善,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及其职权,对维护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以及工作过程

  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抓紧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使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符合司法规律,体现时代精神,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高度重视,2013年就作出工作部署。本届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共32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抓紧研究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修改工作是在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基础上进行的,其基本制度和许多规定都要保留。二是努力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使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用法律制度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三是准确把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调整范围,妥善处理与诉讼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关系。四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涉及面广,有些改革还在试点过程中,对一些实践不够、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只作原则性规定或者暂不作规定。

  内务司法委员会在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过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专门组织6个研究小组并委托6个省级人大内司委,逐个研究修改的主要问题;二是两年来深入调研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体制改革情况;三是广泛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31个省级人大内司委,部分法律院校和研究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是与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多次沟通协商,对草案规定的内容达成共识。2017年6月8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共3章28条,修订草案共6章60条,修改完善的量较大。增加的主要内容:一是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新规定,如新疆兵团检察院等规定。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关于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这一规定,与宪法以及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根据人民检察院性质及其职能,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

  关于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基本原则。草案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司法责任制等基本原则。草案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检察工作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践作出的,基本上都有法律依据。

  关于检察工作体制。草案坚持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工作体制的规定,体现检察一体化原则,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同时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并根据司法责任制有关“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规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三)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办案组织

  1.关于人民检察院的分类。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草案在此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增加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并根据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增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的规定。

  2.关于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草案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机构、综合业务机构、检察辅助机构和司法行政机构作出规定。如,“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办案机构。检察官员额较少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办案机构。”“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也可以让社会力量参与检察辅助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这样规定,既符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又为进一步改革留有空间。

  3.关于检察官办案组和独任检察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检察官办案组和独任检察官是人民检察院主要办案主体,草案对检察官办案组的组成、主任检察官和独任检察官的办案权限、法律文书的签发等作出规定,并根据“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规定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

  4.关于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实践看,在少数特定场所设置检察室,有利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同时,设置检察室应当从严掌握,草案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

  (四)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

  草案根据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审判活动开展法律监督等检察院职权作出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职权。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涉及检察院职权和人员的重大调整。草案努力做到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将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修改为“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具体情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的规定。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草案在检察院职权中增加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员额制

  1.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职责。实行司法责任制后,检察长的领导管理职责不能松懈,草案进一步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职责:“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领导本院检察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关于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专业资格,根据多年来任命检察长的实际情况,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草案规定:“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中产生。”

  2.关于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重要举措。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对检察官录用和遴选,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作出规定。

  3.关于检察官员额制。根据有关部门意见,草案规定:“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员额根据人民检察院层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六)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制度保障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人民检察院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草案对此作出专章规定。

  1.关于检察官履职保护。草案规定:“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降职、免职、辞退或者处分。”并规定:“检察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对骚扰、谩骂、威胁、暴力侵害检察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从严惩处。”

  2.关于加强信息化建设。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3.关于职业保障。草案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规定:“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制。”“人民检察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专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检察工作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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