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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再次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再次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5日上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再次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了更好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做好与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的衔接,再次延长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是必要的。决定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7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做好与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的衔接,有必要再次延长试点期限,决定草案总体可行。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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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
  延长授权  国务院  再次  北京市  大兴区  试点县(市、区)  行政区域  暂时  调整  实施  法律  期限  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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