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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3日下午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4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实践中有的急救中心要求患者必须先交费才提供急救服务,耽误了患者抢救时间,建议对此予以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有关知情同意、个人健康信息保护的规定应与民法相关规定相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中的“取得其书面同意”修改为“取得其同意”,将“不得非法获取、利用、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修改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并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作相应修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建议增加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的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四、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建议在本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针对青少年的体能耐力问题,建议增加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能锻炼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家庭关系和家庭生活习惯对家庭成员的健康有重要影响,建议增加健康家庭生活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中有关“形成健康生活方式”的规定修改为“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进一步完善健康促进措施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建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有关方面抓紧制定配套规定,加强法律宣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建议涉及的问题,有的在有关法律中已作规定,今后还可进一步完善;有的可由有关部门和地方制定配套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细化;有的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逐步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上述意见,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落实和完善医疗卫生与健康相关制度,抓紧制定配套规定,做好法律宣传,切实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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