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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7〕27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7〕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程序,提升服务能力,我部制订了《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1月10日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材行业,是指建材工业中实施规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萤石、石棉、岩棉、防水卷材、玻璃纤维等行业。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企业申请规范公告、核实推荐申报材料,监督检查列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规范公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视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对已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建材行业规范公告。

  企业也可以对照规范条件,自行核实本单位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自我声明符合规范条件。

第二章 申请与核查

  第五条 申请规范公告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相应的规范条件。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提交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

  企业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材料中系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对符合规定但材料不全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企业说明原由。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验,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对企业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推荐材料,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并提交电子文档。

  推荐意见应明确企业和生产线的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应的规范条件。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复核。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核验。实地核验专家应不少于2名。实地核验结果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九条 复核认为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门户网上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企业选择自我申明的,可以登陆“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提交规范公告申请材料,确认自我声明。

  在“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提交申请材料,自确认自我声明之时起的6个月内,未遭质疑的,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工业部门组织开展的临时现场核验中,专家确认其确能执行规范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将其列入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线)名单,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已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定期对照规范条件开展自查,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保持规范条件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通过“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成为已公告企业的,每年4月30日前,需再次登陆“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更新相关资料,确认自我声明。

  第十二条 企业自查报告是核验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二)企业内部环保、节能、质量、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企业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相关资质、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核实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可抽取部分已公告企业,对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开展临时现场核验(通知后3日内完成)。临时现场核验合格的,1年之内不再重复抽查。临时现场核验,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专家对照企业自查报告,核验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临时现场核验记录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已公告企业、申请规范公告的企业或在“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确认自我声明的企业存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对于遭到举报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部门将组织现场核验,并依据现场核验结果决定是否从已公告企业名单中撤销、停止其规范公告申请或自我声明状态。

  第十七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已公告名单中撤销:

  (一)规范公告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临时现场核验发现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三)发生重大环境、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四)发生偷漏税、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等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已公告企业的名单时,应提前1个月告知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之后再决定是否撤销。

  第十八条 被停止规范公告申请或自我声明状态的企业,整改合格满1年后,可以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被撤销名单的已公告企业,整改合格满2年后,可以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建材工业有关行业的所有类型生产企业。

  第二十条 受理规范公告申请、登陆“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确认自我声明、现场核验(包括临时现场检验)均不得收取企业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09〕718号)、《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1〕406号)、《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1〕439号)、《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253号)、《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554号)、《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3〕19号)、《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4〕286号)等同时废止。

  附件: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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