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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审改办发〔2020〕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2020/4/28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审改办发〔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代章)

2020年4月28日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本市“放管服”改革进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不断提升首都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有关政府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有关政府部门直接作出同意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市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其范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

  第五条 本市告知承诺事项实行分级管理,有关政府部门会同同级政务服务部门编制本部门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分别负责编制本级告知承诺事项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和部门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市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样式,原则上有关政府部门应按照格式文本样式编制本部门事项告知承诺书。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三)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四)政府部门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五)政府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对下列内容做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九条 告知承诺书经有关政府部门盖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有关政府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政府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应在申请人提交所需材料时一并提交并存档。

  第十一条 有关政府部门受理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对于网上申请的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时限不得超过0.5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现场勘查、公示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告知承诺办理时限。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证件上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制定告知承诺事项监管措施。结合事项实际情况,有关政府部门可在决定做出后三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诺情况开展抽查检查。

  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结合事项实际情况,有关政府部门可将未履行承诺失信情节区分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等级。

  申请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一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一年内,申请人在同一领域内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对待;一年内,申请人在同一领域内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对待。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明确违诺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条件、渠道、方式、期限和程序等。失信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有关政府部门可以视情将公示期相应缩短一至六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提出有关告知承诺事项的咨询和投诉举报。

  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核查,并做出处理。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告知承诺事项异议处理机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对告知承诺事项的异议和投诉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市场主体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鼓励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有关政府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对实施告知承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因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政府部门承担。

  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的;

  (二)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变更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和所需材料的;

  (三)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

  (四)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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