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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191号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实施两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综合效益显著,有力促进了生态改善和农牧民增收,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当前形势。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20多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累计安排退耕还林还草2.13亿亩,惠及1.58亿农牧民,取得显著成效,同时也面临可退耕空间不足、成果巩固难度较大等问题。根据当前形势,为统筹耕地保护和生态安全,暂缓安排新增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将工作重心转到巩固已有建设成果上来。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扎实做好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落实和成果巩固工作。

  二、延长补助期限。为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2014年开始实施的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现金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延长补助期限,继续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年限和标准是: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期限延长5年,补助标准为每亩500元,每年每亩100元;退耕还草现金补助期限延长3年,补助标准为每亩300元,每年每亩100元。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现金补助原则上发放给原土地承包权人,流转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按合同约定发放。现金补助政策已经到期的,2022年一次性补齐应发放补助。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林草部门确认的县级验收结果发放,并与管护责任挂钩。

  三、实行精准管理。各地要全面调查核实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情况,已安排但尚未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要严格限定在全国“三区三线”划定的耕地保护红线任务外实施,且符合国家允许退耕的5种情形(即25度以上坡耕地、陡坡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加快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地块上图入库,按照统一技术要求建立并完善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矢量数据库,确保底数清、位置准、数据实、信息全。加强部门协同,尽快将退耕还林还草地块矢量数据补充标注到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底图,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行动态监管和信息共享。对达到地类调查标准的,应及时变更地类,调整承包经营合同,并依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地块权属清晰。

  四、巩固已有成果。各地要依法依规将退耕还林还草已有成果统一纳入林草资源管理,严格管护,合理利用。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林还草地块按规定分别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范围。在详细调查摸底基础上,编制省级退耕还林还草巩固成果提质增效实施方案,对确有必要的已退耕地块,开展补植补造补播、森林抚育、灌木平茬、低质低效林改造、品种改良和退化人工草地更新复壮等。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兼顾生态效益的基础上,根据退耕地资源禀赋强化科学经营,积极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五、强化责任落实。继续实行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负总责,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市、县、乡目标和责任,细化措施办法,强化成果巩固。加强资金监管,及时发放补助资金,严格执行村级张榜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骗取套取、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问题的发生。各地要高度重视巡视督查、审计监督、检查验收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国家林草局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监管,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纳入林长制督导考核范围。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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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耕  还林  还草  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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