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渔发[2021]13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渔发[202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对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要求,我部制定了《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电话:010-59192930

农业农村部

2021年6月16日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监管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应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依法规范管理,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三条 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示范主体,为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见附件1)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主要采取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农业农村部公开征询意见、公布名单并授牌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总体部署,制定管理办法、统一标识、创建标准和评价体系等,以及总体监管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以下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备案、考核验收、择优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创建示范和考核验收程序

  第五条 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见附件2)、创建示范工作方案、其他证明材料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地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主体应符合《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另行下发,以下称《考核验收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包括:

  (一)验收申请书;

  (二)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工作总结;

  (三)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自评估报告。

  第七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据《考核验收标准》,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验收。可组织考核验收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参加考核验收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申报主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考核验收人员。

  第八条 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施行百分制,考核验收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应对照《考核验收标准》逐条严格考核,总分值在80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 考核验收要求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依法开展,并将考核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验收工作。

  第十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创建示范主体名单;

  (二)创建示范主体的创建示范工作开展情况;

  (三)创建示范主体的典型经验做法及相关影像材料;

  (四)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验收报告以及评分表。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公开征询意见,期限为10个工作日。单位或个人对公开征询内容有异议的,委托第三方机构复核确认,并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报送复核结果。公示和复核确认无异议的,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核、报部领导审定,由农业农村部公布国家级示范区名单并授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级示范区实施定期复验、工作检查、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监管机制。

  第十三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据《考核验收标准》组织开展定期复验,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3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应在考核完成1个月内,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国家级示范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工作检查,农业农村部不定期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和督查。

  第十五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国家级示范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报告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第十六条 国家级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业农村部审定,并发文将其调整出国家级示范区名单。

  (一)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的;

  (三)定期复验不合格的;

  (四)年度考核报告建议调整出名单的;

  (五)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的;

  (六)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被调整出名单之日起6年内,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创建示范申请。

  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级示范区名单的创建示范主体,农业农村部将在相关渔业项目资金安排上对其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农业(渔业)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本辖区国家级示范区管理细则,并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创建示范活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依法开展、周密部署、扩大宣传、务求实效。

  第十九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过程中,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创建示范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检察等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

  2.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

下载附件
(1)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docx
(2)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docx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3〕49号 
  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粮粮〔2023〕16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2〕14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意见》的通知 京水务计〔2023〕2号 
  台湖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台政发〔2020〕19号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动态管理办法 台政发〔2015〕40号 
  关于印发《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联审联办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张政发〔2021〕42号 
  关于印发《琉璃河镇“两个通道”治理“每月一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3号 
  关于公布2023年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名单的通知 农办产〔2023〕8号 
  全面规范生猪屠宰 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答记者问 
  关于做好2023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粮发〔2023〕15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粮发〔2023〕40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农业防汛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3〕2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农业生物重要性状形成与环境适应性基础研究”等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要求文件的通知 京科资发〔2023〕119号 

 关键字
  水产  管理  示范区  国家级  养殖  生态  健康
  农业农村部  农渔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2022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名单公示 农渔养便函〔2022〕73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抓好春季水产养殖生产的通知 农办渔〔2023〕4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渔发〔2023〕6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农渔发〔2021〕8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渔发[2021]13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通知 农办渔〔2021〕6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 农渔发〔2021〕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办渔〔2021〕8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的通知 农办渔〔2018〕35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规定(畜禽、水产类)》的通知 密政发〔2016〕41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