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现发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加强本市河道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河道管理,必须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和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和水利工程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市水利局是全市河道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区、县水利局负责本区、县河道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河道管理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或水利助理员办理。

  第四条 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温榆河)、永定河引水渠、京密引水渠、城市河湖,跨区县的防洪、供水、排水重要河段,由市水利局根据流域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其他河道由区、县水利局或乡、镇水利管理站管理,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市水利局统一管理的河道或河段,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范围执行;区、县或乡、镇管理的河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范围执行。

  第六条 修建蓄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水库和跨区县修建的阻水、引水、排水、蓄水工程以及跨区县河道整治工程,由市水利局批准或者经市水利局审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修建其他水利工程,由区、县水利局批准或者经区、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七条 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输水和保护河道的要求进行设计,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区、县水利局审查同意后,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批。

  以上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区、县水利局签订保护河道责任书。

  第八条 河道岸线的建设和利用,必须服从河道防汛、输水的要求和河道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征求市、区、县水利局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市、区、县水利局会同同级规划、土地、交通等管理机关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镇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对河道滩地内现有的村庄,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市、区、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其控制规模或制定逐步调整方案。

  第十条 机动车、兽力车不得在非堤路结合的大、中型河道堤顶和戗台上行驶。限于交通条件确需利用非堤路结合的堤顶或者戗台行驶机动车、兽力车的,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区、县水利局批准,由各该河道管理机关与行车单位或个人签订堤顶戗台保护协议。

  第十一条 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罚则和惩罚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市、区、县水利局等河道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严肃执法,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或者出示市水利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水利监察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3〕49号 
  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粮粮〔2023〕16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2〕14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意见》的通知 京水务计〔2023〕2号 
  台湖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台政发〔2020〕19号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动态管理办法 台政发〔2015〕40号 
  关于印发《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联审联办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张政发〔2021〕42号 
  关于印发《琉璃河镇“两个通道”治理“每月一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3号 
  关于公布2023年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名单的通知 农办产〔2023〕8号 
  全面规范生猪屠宰 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答记者问 
  关于做好2023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粮发〔2023〕15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粮发〔2023〕40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农业防汛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3〕2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农业生物重要性状形成与环境适应性基础研究”等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要求文件的通知 京科资发〔2023〕119号 

 关键字
  河道  水利工程  保护  管理  人民  实施  中华  北京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中小河道治理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京水务建管〔2013〕45号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水务建管〔2013〕84号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2021年3月12日修正

 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水务安〔2011〕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三个办法的通知 水监督〔2019〕123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 水利部发布第14号令发布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