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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三个办法的通知 水监督〔2019〕12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水监督〔2019〕12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监督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三个办法。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水 利 部

2019年4月15日

  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强化问题警示作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提高水利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飞检”系指由水利部部领导带队对水利行业实施的监督检查。特定飞检采取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的“四不两直”工作机制。

  第三条 特定飞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水利行业实施监督检查,重点关注管理薄弱、工作协调难度大或存在较多敏感性、复杂性、重大性问题的领域,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违反或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等情况;

  (二)管理违规行为;

  (三)工程实体缺陷;

  (四)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反复出现的问题;

  (五)安全风险隐患;

  (六)其他问题。

第二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四条 特定飞检发现的问题认定为典型问题,被检查单位可现场或在24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

  第五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六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领导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等。

  第七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职或降级;

  (六)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根据每次特定飞检发现问题的数量,按责任追究标准(附件1、附件2)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特定飞检现场发现推诿、隐瞒、造假、阻碍、拒绝等恶劣行为,由水利部部领导现场实施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即时责任追究;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从重责任追究,直至提出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

  第十一条 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按要求在“中国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特定飞检发现问题后,水利部下发“典型问题整改通知”,提出即时整改要求;对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水利行业改革推进和发展、威胁工程安全或不立即处理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问题,水利部委托或责成有关单位实施驻点监管,跟踪问题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对照“典型问题整改通知”要求组织整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将整改结果上报水利部。

  第十四条 水利部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对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未按规定时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实施从重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对特定飞检发现的问题要全面排查,汲取教训,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对被检查单位管辖范围内重复发生的同类问题实施从重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标准

  2.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水利部网站)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监管,落实运行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安全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含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水管单位)负责所属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严格履行各项职责,保证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水管单位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整改销号和信息建档等工作。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对所属工程的运行安全和水管单位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并督促各类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按要求严格履行各项职责及落实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及运行管理问题负有行业监管责任。

第二章 问题分类

  第六条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包括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和工程缺陷。

  第七条 运行管理违规行为是指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工程运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等各类运行管理行为。

  第八条 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一般运行管理违规行为、较重运行管理违规行为、严重运行管理违规行为、特别严重运行管理违规行为。

  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 工程缺陷是指因正常损耗老化、除险加固不及时、维修养护缺失或运行管理不当等造成水利工程实体、设施设备等残破、损坏或失去应有效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或构成隐患的问题。

  第十条 工程缺陷分一般工程缺陷、较重工程缺陷、严重工程缺陷。

  工程缺陷分类标准见附件2。

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管理问题按照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和工程缺陷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对运行管理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可现场或在48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各监督检查单位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材料予以复核。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整改处理、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按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定期上报并已制订整改计划的运行管理问题,在提供证明材料后,原则上不计入问题数量统计。

  第十四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直接责任单位包括水管单位、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等;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直接责任人包括运行管理人员、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工作人员等;领导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等。

  第十六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职或降级;

  (六)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根据运行管理问题的数量与类别,按责任追究标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运行管理问题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3。

  第十九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责任追究:

  (一)对危及工程安全平稳运行的严重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当;

  (二)造假、隐瞒运行管理问题等恶劣行为;

  (三)举报的运行管理问题经调查属实;

  (四)无特殊情况,运行管理问题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五)一年内,同一直接责任单位被责任追究三次(含)及以上,领导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被责任追究三家次(含)及以上;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主动自查自纠运行管理问题;

  (二)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从重、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时,应提供客观、准确并经核实的文件、记录、图片或声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按要求在“中国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对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功能完善、除险加固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合同问题,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运行管理中出现的资金问题,可参照《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运行管理问题的数量与类别,水利部下发“问题整改通知”,对威胁工程安全或不立即处理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和使用寿命的运行管理问题,水利部委托或责成相关主管部门实施驻点监管,跟踪问题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水管单位对照“问题整改通知”要求组织整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上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2.水利工程缺陷分类标准

  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责任追究标准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水利部网站)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运行监管,落实安全运行责任,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关于落实水库安全度汛应急抢护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组织的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是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对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组织、监督和指导小型水库“三个责任人”(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下同)、“三个重点环节”〔监测预报预警通信措施、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下同〕和工程安全运行问题整改等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负责所属水库的安全管理、运行和维护,具体落实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和“三个重点环节”,严格履行各项职责,保证水库安全和效益发挥;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是所属水库安全运行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安全运行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整改销号和信息建档等工作。

  第六条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运行问题按照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问题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安全运行问题分类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七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一登记、整改处理、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按要求上报相关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

  定期上报并已制订整改计划的安全运行问题,在提供证明材料后,原则上不计入责任追究问题数量统计。

  第八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九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

  第十条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

  直接责任单位包括小型水库管理单位、产权所有者、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等;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包括“三个责任人”、运行管理人员、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工作人员等;领导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等。

  第十二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职或降级;

  (六)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根据安全运行问题的数量与类别,按责任追究标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3。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责任追究:

  (一)对危及小型水库安全平稳运行的严重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当;

  (二)造假、隐瞒安全运行问题等恶劣行为;

  (三)无特殊情况,安全运行问题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四)一年内,同一直接责任单位被责任追究三次(含)及以上,领导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被责任追究三家次(含)及以上;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主动自查自纠安全运行问题;

  (二)其他依法依规可予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按要求在“中国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问题分类、检查、认定、责任追究和整改等工作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2.工程缺陷分类标准

  3.责任追究标准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水利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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