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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京农发[2004]28号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京农发[2004]28号

  为了适应郊区农村城市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优化集体资产资源配置,增强集体经济实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坚持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原则

  (一)充分认识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是解决集体经济产权不清、管理不严、资产流失的现实要求,是使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民致富增收紧密结合的根本途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通过产权改革,实现制度创新,探索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塑造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主体,使集体经济真正担负起带领农民共同富裕的责任。

  (二)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建立起与市场经济接轨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

  (三)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要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的原则;坚持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财产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较快、集体经济实力较强、集体资产数额较大、农民群众又有强烈要求的乡村进行。鼓励和尊重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创造,因地制宜地确定改革形式。具体形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规范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程序

  (五)进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成立改革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2、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改革决议,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3、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4、开展参加集体资产处置的人员登记和劳龄登记;5、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就改革方案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6、进行资产处置;7、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组织《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8、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决定重大事项;9、进行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登记,建立相关档案。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上述程序中的第2、第5项可以合并进行,第3、第4项可以同时进行。

三、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

  (六)乡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按照《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置集体资产前,必须进行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结果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得到确认。

  (七)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归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范围,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户土地收益。

  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经营收益和征占收入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纳入帐内核算或登记备案。

  (八)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合理确认本组织成员身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团体成员。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法享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个人。

  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通过农转非、户口迁移等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其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的集体资产所有权。

  四、妥善处置集体资产,建立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

  (九)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组织的现有成员、自合作化以来户口在村并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劳动的人员、劳动工龄等进行认真登记、清查,并张榜公布,三榜定案。

  (十)劳动工龄计算起点为全村实现合作化的年份,截止日期(改制之日)应与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的时点相一致,具体日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十一)处置原始入社股金。农村合作化初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入的股金属于原入股人所有。原始入社股金按照本金的15倍折算成1999年的现值;1999年后,按照历年一年期定期个人银行存款复利将本金原值折算成改制之日的现值。根据本人意愿,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原始入社股金折算的现值,可以转化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也可以现金全额一次性兑现。原入股人死亡的,原始入社股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定顺序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列入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股。

  (十二)处置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集体资产。包括应享有的转居转工时集体公积金、公益金和征地补偿款等集体资产的份额,并按照劳动工龄具体确定每个人的份额。根据本人意愿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这部分资产可以现金全额一次性兑现;可以作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签订还款协议,分期偿还;也可以转化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优先股。

  (十三)扣除原始入社股金和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产份额以后的集体净资产的处置办法:

  1、集体股。根据实际需要,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集体股比例,用于处置遗留问题、可能需要补缴的费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支出和一些必要的社会性支出。

  2、个人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征地转非后未分配征地补偿款、未领取劳动力安置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留职人员),按照投资和劳动工龄量化的股份。

  (十四)个人优先股享有优先收益权和优先资产处置权,不参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

  (十五)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落实农户土地承包权,并建立流转机制,转化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实行专业化适度规模经营,经营收益按股分红。股权比例和收益分配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

  (十六)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现金股。

  (十七)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可以参照本意见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也可以依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在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因产权界定、股权设置、资产处置引起的纠纷,由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按照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五、强化经营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九)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关键是通过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实现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根本性转变,创造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塑造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主体。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实行民主管理、科学决策,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机构设置、财务会计与收益分配、合并、分立与解散清算等事宜,由本组织《章程》作出规定。

  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进行改革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后,要不断深化所属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资产经营体制的创新,采取多种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广泛开展招商引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集体资产经营效益。

  (二十一)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改革劳动用工制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鼓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多种渠道自主创业。集体企业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本组织成员就业。

  (二十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具备条件的,逐步实现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制度接轨;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行,探索多种形式,为股东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

  (二十三)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管理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在开展内部审计监督的同时,接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健康推进

  (二十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改革要坚持条件、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防止一哄而起、急于求成。由区县主管领导牵头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对区县的产权制度改革进行协调指导。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成员代表和乡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具体负责改革工作。

  (二十五)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应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拟订组织章程,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反复宣传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使广大干部群众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十六)进行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发扬群众的首创精神。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履行民主程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二十七)因征地拆迁整建制撤消乡村行政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要优先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剩余资产可以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二十八)本意见发布之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和股权量化以及股权设置办法与本意见规定不同的,不再重新处置。

  各区县可以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0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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