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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1〕21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1〕21号

  天安门地区管委会、西客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市容委,燕山地区管委会,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加强我市城镇地区垃圾分类处理的日常管理,巩固垃圾分类工作成果,建立垃圾分类管理长效运行机制,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城镇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城镇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加强我市城镇地区垃圾分类处理的日常管理,建立垃圾分类管理长效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全市垃圾分类日常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市垃圾渣土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检查考评的具体执行。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垃圾分类日常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并接受市级部门的检查考评。

  第三条 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检查考评的对象为各区县及地区的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第四条 检查考评内容包括垃圾分类处理作业体系和管理体系。作业体系指各区县及地区垃圾分类达标单位(包括居住小区、社会单位)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体系运行情况;管理体系指各区县及地区在推动垃圾分类工作中管理措施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检查考评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

  第五条 检查考评工作采取“日检查、月考核、季评价、年汇总”的形式。

  (一)日检查。

  垃圾分类处理作业体系日检查主要针对历年已通过垃圾分类达标考核验收的单位(包括居住小区、社会单位)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体系等各环节日常运行、有效衔接等情况。

  日检查形式以抽查为主。

  (二)月考核。

  以自然月为周期,将日检查结果汇总进行评分,纳入月考核。

  (三)季评价。

  以自然季为周期,对本季度各个月的考核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同时对各区县及地区垃圾分类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日常工作推动情况、宣传和培训情况等进行检查、总结、评价。

  (四)年汇总。

  以年度为周期,汇总全年检查考核和评价情况形成报告。

  第六条 检查考评程序

  (一)岗前培训。

  实施检查考评工作前,应对检查考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参与检查考评工作。

  (二)实施检查。

  日检查人员每组不少于2人。对各单位采取观察作业情况、问询作业人员及居民或职工、听取介绍、查阅相关运行资料和记录等方式进行检查,检查时填写《检查考核记录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拍照或摄像。

  季检查人员不少于3人。每次检查前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向各区县及地区管委会发出检查通知,采取明确检查内容和要求,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记录等形式进行检查,检查后双方共同确认《检查评价记录表》。

  (三)复查。

  日检查中出现较为突出的问题,视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纳入当日检查结果。

  (四)编写报告。

  1.月考核报告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每月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编写考核报告,于次月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市市政市容委,经市市政市容委审核批准后,向区县及地区通报检查考评情况。

  2.季评价报告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按季度将月考核结果与评价内容相结合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季评价报告,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市市政市容委,经市市政市容委审核批准后,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区县政府。

  3.年度汇总通报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汇总全年检查考核和评价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市市政市容委,经市市政市容委审核批准后,进行通报。

  (五)整改。

  市市政市容委定期组织召开分析通报会。

  各区县及地区应针对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以书面形式报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将下发督办单限期完成,并复查。

  (六)争议与复核。

  各区县及地区对日检查结果存有异议,可以在公示之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反映,市垃圾渣土管理处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被检查单位对回复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回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市政市容委提请复核。

  被检查单位对考评结果存有异议,可在接到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政市容委提请复核。

  (七)存档。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将全年的检查考评记录整理后存档保存,保存期为二年。电子记录保存期为五年。

  第七条 检查考评结果纳入年度市对区县垃圾“三化”指标考核体系,并与垃圾分类工作年度先进评选挂钩。

  第八条 检查组及检查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格执行检查标准,做到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九条 各区县及地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日常管理检查考评办法,建立组织机构、定期检查、及时反馈、定期通报、督促整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检查考评工作中发现问题,可直接向市市政市容委反映。

  附件:北京市城镇地区垃圾分类日常运行检查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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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城镇地区垃圾分类日常运行检查考评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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