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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3〕50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3〕50号

  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修订完成了《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3年2月28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的企业(以下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布、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价,是指评分和评级。

  第三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客观的原则,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和信用记录为载体,实行信息公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区园林绿化局是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单位”)。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发布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建立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审核、发布、监督检查、修复与异议处理;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评分结果的审核与发布。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事务中心受市园林绿化局委托,承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区园林绿化局按照市园林绿化局的统一要求,配合做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采集、检查、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各类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六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本着自愿参与原则,自行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录入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信用管理单位主动采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发生或通过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曝光的不良行为信息,其中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当核实后录入。

  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发布经审核合格的信用信息和评分结果。信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入库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核查和过程监管。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审核信用信息,对不符合填报要求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反馈原录入单位;经审核合格的信用信息入信用信息库。

  第八条 基本信息录入后长期公开;履约能力信息以公开时间为起始时间,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良好行为信息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开时间作为起始时间,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行为信息以不良行为被认定时间作为起始时间,公开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已录入信用信息库的信息数据和评价数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电子数据按照“留痕可查”的原则,长期保存。记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图片和影像等资料由企业保存备查,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5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公布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时,可以向市园林绿化局书面提出异议信息复核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市园林绿化局应当在接到异议信息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可以向市园林绿化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市园林绿化局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且失信行为认定部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市园林绿化局应当在信息系统予以修复,终止公示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根据《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分标准》《北京市园林工程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分标准》《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级标准》的规定,自动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进行评价,实时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网站公布评分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登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网站查询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分结果;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以登录信息系统查询本单位全部信用信息、评分结果和评级结果。

  第十三条 信用评分为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得分之和减去不良行为信息扣分。其中,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满分为25分;履约能力信息满分为65分;良好行为信息满分为10分;不良行为信息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累积记分,不良行为信息扣分等于记分总和除以有效时限内从事的有效项目总数。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和评分结果应当作为园林绿化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的,按照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等在评标总得分中占比10-20%。

  第十五条 根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市场经营异常信息、入库信息维护等情况,按照“四等九级”(即A、A-、B+、B、B-、C+、C、C-、D级)标准,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对信用评级为A级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给予表彰评优推荐等鼓励措施;对信用评级为C级、C-级的企业,适当增加在建项目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评级为D级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同时通报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

  第十六条 信用管理单位在履职过程中,按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情况以及不同监管场景实际需要,设置不同监管类别,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鼓励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中查询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和评分结果,择优选用。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市、区园林绿化局负责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故意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篡改评价结果的,由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园林绿化行业发展和政策引导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各项指标的比例分值和评价结果应用方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2019年7月16日《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京绿办发〔2019〕137号)同时废止。本市此前发布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内容为准。

  附件1: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分标准

  附件2: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分标准

  附件3: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级标准

  附件4: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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