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环发〔2023〕2号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环发〔2023〕2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现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规定。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2日

  (联系人:李浩、李京炜;联系电话:81254126、81254127)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各类危害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坚持统筹管理、分级负责,谁查处谁奖励,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依法调查处理属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奖励标准,实施举报奖励。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金或者冒领奖金。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走访、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市生态环境局受理渠道

  网站: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投诉举报”专栏;

  走访: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信访接待室;

  信函:邮寄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信封上标明“投诉举报”)。

  (二)其他受理渠道

  生态环境部、市信访办、市民热线服务中心等部门指定的受理渠道。

  第六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明确提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和违法事实,以及相关证据和线索。证据包括实地拍摄的照片或者录像等,线索包括描述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方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信息。

第三章 奖励规则

  第七条 根据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举报下列违法行为者,可以获得奖励。

  (一)重大违法行为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5.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二)严重违法行为

  1.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下;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下;

  2.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公斤以上三吨以下;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4.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三)较大违法行为

  工业企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设有喷漆设施的汽车维修类单位,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或未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举报人举报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行政拘留10日(含)以上的,分别按照重大、严重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对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查证属实的,可视情给予相应奖励:

  (一)举报较大违法行为的,向举报人颁发奖状,并视情给予1000元以内奖励;

  (二)举报严重违法行为的,向举报人颁发“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热心市民”证书,并视情给予1万元以内奖励;

  (三)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向举报人颁发“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热心市民”证书及奖杯,并视情给予5万元以内奖励。

  第九条 多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举报人均可获得精神奖励,奖金平均分配;举报同一对象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对应奖励标准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举报该行为;

  (二)被举报对象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内;

  (三)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处于行政处罚(处理)过程中,尚未结案;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在举报前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五)举报人为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决定作出后,由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及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按通知要求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

  因举报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正常发放奖金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信息等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规范开展举报奖励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受理和查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

  (二)违规透露已掌握的违法线索,以供他人进行举报获取奖励;

  (三)在举报办理过程中推诿拖延、玩忽职守;

  (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风报信、徇私舞弊;

  (五)在奖金发放过程中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

  (六)其他违反纪律、法律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0月26日印发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京环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京政发〔2023〕22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办发〔2022〕34号 
  关于启动2023年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已认定企业报送年度数据和办理信息变更备案的通知 京科服发〔2022〕28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3〕13号 
  关于开展常态化环境核酸检测奖励申报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环发〔2023〕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3〕50号 
  关于北京市林草品种审定结果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环发〔2023〕4号 
  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土壤函〔2023〕299号 
  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3〕124号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30号 
  关于征集2023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14号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第29号 

 关键字
  生态  环境  违法  行为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环发〔2023〕2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环发〔2017〕10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破坏密云水库库区生态环境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密政发〔2016〕42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京环发〔2016〕7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保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环发〔2014〕91号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环发〔2019〕21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