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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淀北部地区绿色建筑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海行规发〔2011〕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淀北部地区绿色建筑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海行规发〔2011〕2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为了推进海淀北部地区的低碳生态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关于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决定按照全国领先、代表世界先进水平的标准规划建设海淀北部地区,推动绿色建筑的普及推广,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围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绿色建筑建设要求,以标准为依据,以科技为支撑,以政策为保障,建立健全海淀北部地区推动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的服务与管理机制,为进一步推广绿色建筑树立良好示范。

(二)工作目标

  建设绿色建筑示范区。

  --海淀北部地区所有新建项目一星级绿色建筑达标率达到100%。

  --科技园区内达到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研发项目建筑面积占园区该类新增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6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和标志性项目100%通过绿色建筑三星级认证。科技园区在建设绿色建筑的同时,应采用国内外领先的节能环保技术,使用高效率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和其它清洁能源,实现水资源和材料的循环使用,建立园区内绿色交通和生态环境体系,为园区低碳生态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科技园区外达到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研发项目建筑面积占该类新增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40%,政府投资文教体卫公共建筑100%通过绿色建筑三星级认证。

(三)基本要求

  以承诺为依据,严格执行规划和标准。通过监管部门与进入海淀北部地区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入区建设单位”)签订承诺条款的方式,严格执行《海淀北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北部地区各级开发建设单位、入园企业要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市区相关标准为依据,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阶段严格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以服务为导向,积极实施引导和管理。在海淀北部地区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运营等各个环节建立一整套协调管理服务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管理部门绿色建筑服务支撑平台的作用;通过制定鼓励政策、提供技术服务,调动各建设主体和参建单位参与绿色建筑建设的积极性,保证各建设主体按照北部地区绿色建筑规划全面实施。

二、组织机构

  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成立海淀北部地区绿色建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北部办、海淀园管委会、区市政市容委、国土资源海淀分局、规划海淀分局、区财政局、区投促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房管局、西北旺镇、温泉镇、苏家坨镇、上庄镇,以及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威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范围内,在不增加审批环节的基础上,对海淀北部地区的新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和服务,确保绿色建筑标准的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海淀北部地区绿色建筑建设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北部办、国土资源海淀分局、规划海淀分局。

三、过程监管

(一)立项、规划与土地出让阶段

  1.入区建设单位凭海淀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意见,与政府授权的园区一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开发合同,并将绿色建筑建设承诺条款(以下简称“承诺条款”)写入土地开发合同,以明确能源、环境等各方面低碳、生态指标。

  2.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专篇时,应明确项目承诺条款的内容,发展改革部门据此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3.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意见时,应明确要求按照承诺条款的内容进行规划设计。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土地招拍挂时,应将承诺条款要求作为土地招拍挂条件;进行协议出让土地时,应将承诺条款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

(二)设计阶段

  1.取得立项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承诺条款内容委托设计,应符合市区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2.设计单位应按照承诺条款的要求进行规划方案和扩初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增加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和自评估表。

  3.按照承诺条款要求应通过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在建设单位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前,必须具备绿色建筑专家预审意见,规划主管部门对具备承诺条款和专家预审意见的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由规划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完善施工图设计之后,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同时,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

  5.建设项目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后,满足一星级绿色建筑要求的项目自愿参加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认证;参加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认证的项目和按照承诺条款要求应通过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须向办公室提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预评估申请,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预评估,并出具预评估报告;预评估通过的项目由办公室统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估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委负责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授予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

(三)施工与验收阶段

  1.项目施工阶段所有招标文件均应包含承诺条款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应提交施工图审查文件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文件,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在项目施工阶段,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管,保障按图施工和绿色施工。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认真贯彻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保障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的落实,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监理单位应根据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制定监理方案,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

  4.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绿色施工技术规程》,并收集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资料、各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和质量证明文件、废弃物回收记录等;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使用的节能环保材料、施工废弃物管理和设备的选择进行监督。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承诺条款要求、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的指标要求、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绿色施工过程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变更项目涉及绿色建筑评价内容的需重新报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按照承诺条款要求应通过三星级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还需重新由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再评估,然后进行施工图再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对变更内容进行施工。

  7.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验收前,在进行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进行绿色建筑竣工验收备案。按照承诺条款要求应通过二星级以上(含二星级)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应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承诺条款要求和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对项目进行绿色建筑验收性评价,验收性评价达标的,方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四)运营阶段

  1.建设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运行要求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书,合同书应明确奖惩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根据委托服务合同提供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建筑物日常运营管理。

  2.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3.绿色建筑建成并安全运行一年后,满足一星级绿色建筑要求的项目自愿参加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认证;参加一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认证的项目和按照承诺条款要求应通过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办公室提出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预评估申请,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预评估,并出具预评估报告;预评估通过的项目由办公室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提交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评估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颁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和标识。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服务体系

  1.建立专家库,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估。在北京市和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海淀绿色建筑专家库,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设计方案预审;二星级以上(含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图绿色建筑设计审查;二星级以上(含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竣工前验收性评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预评估;进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预评估;绿色低碳建筑技术的专项论证等工作。

  2.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的咨询和服务。各建设单位要充分利用我区人才优势,发挥咨询机构对绿色建筑工作的服务与指导。择优选择具备资质条件、指导过一定数量绿色建筑设计和建设的咨询机构对本单位的绿色建筑工作进行咨询与服务。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1)立项阶段:协助建设单位根据承诺条款要求编制完成立项所需报告中的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并协调完成相关资料报送审批工作。(2)设计阶段:协助建设单位按照承诺条款要求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中涉及绿色建筑方面的内容,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建设单位完成相关报送审批工作;协助完成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认证申请工作。(3)施工和验收阶段:按照承诺条款要求和绿色建筑设计说明,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核查,并指导其实施;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收集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认证工作所需的过程文件;工程验收过程中,协助建设单位完成绿色建筑施工相关资料报批工作。(4)运营阶段: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做好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协助完成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认证申请工作。

  3.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一站式服务体系。建立以办公室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定点服务机构的一站式服务体系。入区建设单位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运行)评价标识时,应先向办公室提交预评估申请和项目申报材料,由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估。预评估通过的项目由办公室统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绿色建筑标识评审部门提交申请和申报材料,并配合评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办公室向建设单位发放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或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对于认证过程中需要补充完善资料或进行检测的项目,由办公室通知建设单位完善和配合。

  4.组织绿色建筑培训。通过组织入区建设单位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绿色建筑标准、技术等有关方面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对低碳理念的认识水平以及在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水平和能力。

(二)支持激励政策

  1.对绿色建筑认证的预评估、评审等费用由区财政依据《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从专项资金中支付。

  2.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由区财政依据《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按照项目获得的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和建筑面积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3.对于满足国家和北京市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利用、地热能利用示范工程要求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项目,由区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协助建设单位申请专项补助。

  4.鼓励采购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进的环保节能技术和产品;对企业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用于园区绿色建筑建设的,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参照《中关村科技园区生态型园区建设资金支持管理办法》,采取后补贴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海淀北部地区绿色建筑设计导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海淀北部地区绿色建筑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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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海淀北部地区绿色建筑设计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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