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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 京商务外运字〔2017〕2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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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 京商务外运字〔2017〕22号 各区商务委、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文件精神,根据《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商财函〔2016〕6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通知》(商办财函〔2016〕733号)、市政府对《北京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在中小企业及“双自主”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下增加信息管理、资信调查、保单融资三个支持方向,具体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中小外贸企业 1.在北京市办理工商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双自主”企业 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双自主”企业除满足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同时拥有国内及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商标; 2.同时拥有国内及出口市场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商标及专利持有人原则上应为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或企业在国内的全资控股的母公司; 3.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融资、信用保险、保理、供应链管理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支持对象为已纳入商务部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名单的北京企业及北京市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 二、支持方向、支持内容及支持标准 (一)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 支持外贸企业外贸软件(ERP)云服务平台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信保通”系统实现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对接过程发生的系统改造费用。 (二)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 支持外贸企业购买获得财政部批准开展信用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海外企业标准资信报告、海外目标国家指定产品进口采购分析报告、海外采购商(供应商)名录报告、重点行业研究报告及重点国别风险分析报告所发生的费用。 (三)改善融资服务 支持外贸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项下的贸易融资,对于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三、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 资金申报系统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 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参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5〕2277号),附件1中小及双自主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相关规定执行。 四、文件生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通知中相关事宜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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