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3 年 第 59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我部组织制定了《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现予发布,供有关方面参照采用。

  该文件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cn/hjbhbz/)查询。

环境保护部

2013年9月13日

  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提出了防治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的相关措施,供各有关方面参照采用。

  (三)环境空气中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细颗粒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各种污染源向空气中直接释放的细颗粒物,包括烟尘、粉尘、扬尘、油烟等;二是部分具有化学活性的气态污染物(前体污染物)在空气中发生反应后生成的细颗粒物,这些前体污染物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氨等。防治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应针对其成因,全面而严格地控制各种细颗粒物及前体污染物的排放行为。

  (四)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的生成与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有密切关系,防治污染应以持续降低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目标,采取“各级政府主导,排污单位负责,社会各界参与,区域联防联控,长期坚持不懈”的原则,通过优化能源结构、变革生产方式、改变生活方式,不断减少各种相关污染物的排放量。

  (五)防治细颗粒物污染应将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扬尘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作为重点,强化源头削减,实施分区分类控制。

二、综合防治

  (六)应将能源合理开发利用作为防治细颗粒物污染的优先领域,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应优先供应居民日常生活使用。在大型城市应不断减少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比重。限制高硫份或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使用和进口,提高煤炭洗选比例,研究推广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减少燃烧煤炭造成的污染物排放。

  (七)应将防治细颗粒物污染作为制定和实施城市建设规划的目的之一,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开展城市生态建设,不断提高环境承载力,适当控制城市规模,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系统。

  (八)应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严格实施准入制度,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采取限批措施;淘汰落后产能,形成合理的产业分布空间格局。

  (九)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浓度超标的城市,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达标规划,明确各年度或各阶段工作目标,并予以落实。应完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来源解析,编制各地重点污染源清单,采取针对性的污染排放控制措施。应以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为依据,建立污染排放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估和改善工作机制。

三、防治工业污染

  (十)应将排放细颗粒物和前体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行业作为工业污染源治理的重点,包括:火电、冶金、建材、石油化工、合成材料、制药、塑料加工、表面涂装、电子产品与设备制造、包装印刷等。工业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应参照燃煤二氧化硫、火电厂氮氧化物和冶金、建材、化工等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具体内容,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应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的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切实落实企业环保责任。鼓励采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生产工艺,提高各个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降低污染物产生量。

  (十二)应制定严格、完善的国家和地方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各行业排放控制要求。在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地区,应制定实施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或国家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

  (十三)对于排放细颗粒物的工业污染源,应按照生产工艺、排放方式和烟(废)气组成的特点,选取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工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宜采取袋除尘、电除尘、电袋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鼓励火电机组和大型燃煤锅炉采用湿式电除尘等新技术。

  (十四)对于排放前体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应分别采用去除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氨的治理技术。对于排放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应尽量进行回收处理,若无法回收,应采用焚烧等方式销毁(含卤素的有机物除外)。采用氨作为还原剂的氮氧化物净化装置,应在保证氮氧化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合理设置氨的加注工艺参数,防止氨过量造成污染。鼓励在各类生产中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替代技术。

  (十五)产生大气颗粒物及其前体物污染物的生产活动应尽量采用密闭装置,避免无组织排放;无法完全密闭的,应安装集气装置收集逸散的污染物,经净化后排放。

四、防治移动源污染

  (十六)移动污染源包括各种道路车辆、机动船舶、非道路机械、火车、航空器等,应按照机动车、柴油车等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具体内容,开展相关工作。

  防治移动源污染应将尽快降低燃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辆和机械,加强在用机动车船排放监管作为重点,并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移动污染源的排放控制水平。

  (十七)进一步提高全国车辆和机械用燃油的清洁化水平,降低硫等有害物质含量,为实施更加严格的移动污染源排放标准、降低在用车辆和机械排放水平创造必要条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各地车用燃油的质量,防止车辆由于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造成故障或导致排放控制性能降低。

  (十八)加强对排放检验不合格在用车辆的治理,强制更换尾气净化装置。升级汽车氮氧化物排放净化技术,采用尿素等还原剂净化尾气中的氮氧化物,并建立车用尿素供应网络。新生产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安装尾气颗粒物捕集器。用于公用事业的压燃式发动机在用车辆,可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提高排放控制性能。

  (十九)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和电动汽车,公共交通宜优先采用低排放的新能源汽车。交通拥堵严重的特大城市应推广使用具有启停功能的乘用车。大力发展地铁等大容量轨道交通设施。按期停产达不到轻型货车同等排放标准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二十)制定实施新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收紧颗粒物、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开展适合我国机动车辆行驶状况的测试方法的研究。制定、完善并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十一)严格控制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污染物排放,按时实施国家排放标准。

五、防治扬尘污染

  (二十二)扬尘污染源应以道路扬尘、施工扬尘、粉状物料贮存场扬尘、城市裸土起尘等为防治重点。应参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减少城市裸地面积,采取植树种草等措施提高绿化率,或适当采用地面硬化措施,遏止扬尘污染。

  (二十三)对各种施工工地、各种粉状物料贮存场、各种港口装卸码头等,应采取设置围挡墙、防尘网和喷洒抑尘剂等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防止颗粒物逸散;设置车辆清洗装置,保持上路行驶车辆的清洁;鼓励各类土建工程使用预搅拌的商品混凝土。

  (二十四)实行粉状物料及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加强监管,防止遗撒。及时进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作业,减少道路扬尘。规范园林绿化设计和施工管理,防止园林绿地土壤向道路流失。

六、防治生活污染

  (二十五)生活污染来源复杂、分布广泛,治理工作应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鼓励公众参与。应在全社会倡导形成节俭、绿色生活方式,摒弃奢侈、浪费、炫耀的消费习惯。倡导绿色消费,通过消费者选择和市场竞争,促使企业生产环境友好型消费品。

  (二十六)治理饮食业、干洗业、小型燃煤燃油锅炉等生活污染源,严格控制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烟尘等污染物排放。推广使用具备溶剂回收功能的封闭式干洗机。应有效控制城市露天烧烤。生活垃圾和城市园林绿化废物应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露天焚烧。

  (二十七)以涂料、粘合剂、油墨、气雾剂等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消费品为重点,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鼓励生产和使用水性涂料,逐渐减少用于船舶制造维修等领域油性涂料的生产和使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二十八)在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锅炉,有条件的地区宜发展集中供暖或地热等采暖方式,以替代小型燃煤、燃油取暖炉,减轻面源污染。

  (二十九)开展环境文化建设,形成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公序良俗,倡导良好生活习惯。倡导有益于健康的饮食习惯和低油烟、低污染、低能耗的烹调方式。提倡以无烟方式进行祭扫等礼仪活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七、防治农业污染

  (三十)提倡采用“留茬免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翻耕对土壤的扰动,防治土壤侵蚀和起尘。

  (三十一)及时、妥善收集处理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可采取粉碎后就地还田、收集制备生物质燃料等资源化利用措施,减少露天焚烧。

  (三十二)加强对施用肥料的技术指导,合理施肥,鼓励采用长效缓释氮肥和有机肥,有效减少氨挥发。

  (三十三)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推广先进养殖和污染治理技术,减少氨的排放。

八、监测预警与应急

  (三十四)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加快建设环境空气监测网络和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和评估制度,加强环保、气象部门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发布平台。

  (三十五)应根据各地气象条件、细颗粒物与前体污染物来源、污染源分布情况,制定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及预警响应程序,包括紧急限产和临时停产的排污企业和设施名单、车辆限行方案、扬尘管控措施等。

  (三十六)建立部门间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联动机制,根据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和重污染现象的预报,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分级响应措施。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效果,并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九、强化科技支撑

  (三十七)应将科技创新作为防治细颗粒物污染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国细颗粒物来源复杂的特点,深入开展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研究,摸清我国不同区域细颗粒物污染的时空分布特征、形成与区域传输机理,开展细颗粒物总量控制技术与方案的研究。鼓励开展细颗粒物污染相关的健康与生态效应研究。鼓励开展支撑细颗粒物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环保标准等方面的研究。

  (三十八)根据实现国家未来环保目标和污染排放控制要求的技术需求,采取措施鼓励研发高效污染治理先导技术,作为确定实施更加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技术储备。鼓励采用各种高效污染物净化技术,以及清洁生产技术和资源能源高效利用技术,提高各个行业和污染源的排放控制技术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鼓励研发示范各种细颗粒物及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前体污染物的新型高效净化技术,包括袋式除尘、电除尘、电袋复合除尘、湿式电除尘、炉窑选择性催化还原、分子筛吸附浓缩、高效蓄热式催化燃烧、低温等离子体、高效水基强化吸收等。

  (三十九)加强细颗粒物污染防治的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提升全民环境意识和公众参与能力。根据国内改善环境质量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细颗粒物防治国际合作。

  附: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简要说明

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简要说明

一、工业污染防治技术

  (一)有组织排放颗粒物(烟、粉尘)污染防治技术,包括袋式除尘、湿式电除尘技术、电袋复合除尘技术。

  (二)前体污染物(NO、SO2、VOCs、NH3等)净化技术,包括各种脱硫技术、氮氧化物的催化还原技术及烟气脱硝技术、挥发性有机物的燃烧净化与吸附回收技术、氨的水洗涤净化技术。

  (三)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和前体污染物治理技术,包括适用于大气颗粒物及其前体物污染控制的密闭生产技术、粉状物料堆放场的遮风与抑尘技术。

二、移动源污染防治技术

  移动污染源包括各种采用内燃机或外燃机为动力装置,以汽油、柴油、煤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其他可燃液体、气体为燃料的交通工具(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机械、发电装置。防治移动源污染,应针对其使用方式、目前国家污染防治要求,采取不同的技术措施,主要包括:

  (一)燃料清洁化技术。降低重金属等影响排放控制装置效能的各种有害物质含量,控制烯烃等光化学活性成分含量。

  (二)发动机高效燃烧及燃料精确注入技术。

  (三)发动机排气中NOx、HC、CO、颗粒物净化技术。

  (四)汽油蒸发控制技术,包括在车辆、加油站、油库、油罐车上实施的各种油气回收技术。

  (五)车载发动机及排放控制系统诊断技术(OBD)。

三、扬尘污染防治技术

  (一)遮风技术,包括适用于各种露天堆场和施工工地遮挡措施。

  (二)抑尘技术,包括喷洒水雾和抑尘剂,适用于施工场所、堆场、装卸作业等场地。

  (三)施工物料运输车辆清洗技术,适用于上路行驶的物料、渣土运输车辆。

  (四)道路清扫技术,包括人工清扫、机械清扫。

四、生活污染防治技术

  (一)饮食业油烟净化技术,包括采用各种原理的净化技术。

  (二)环境友好产品生产技术,包括各种替代有害物质的消费品生产技术。

  (三)密闭式衣物干洗技术。

五、农业污染防治技术

  (一)农业耕作和裸土起尘防治技术,包括留茬免耕、秸秆覆盖、固沙技术。

  (二)秸杆等农业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包括制备沼气、热解气化、生物柴油等技术。

  (三)合理施肥技术,包括配方施肥技术和施用硝化抑制剂。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京政发〔2023〕22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办发〔2022〕34号 
  关于启动2023年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已认定企业报送年度数据和办理信息变更备案的通知 京科服发〔2022〕28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3〕13号 
  关于开展常态化环境核酸检测奖励申报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环发〔2023〕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3〕50号 
  关于北京市林草品种审定结果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环发〔2023〕4号 
  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土壤函〔2023〕299号 
  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3〕124号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30号 
  关于征集2023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14号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第29号 

 关键字
  污染  环境  技术  防治  政策  颗粒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环大气〔2019〕56号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环发〔2018〕6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印发《关于加大对餐饮门店烧烤油烟污染综合治理力度的意见》的通知 京城管发〔2018〕53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