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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京卫医〔2018〕216号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京卫医〔2018〕216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

  (一)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本市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并按本市医疗机构许可的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书和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还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二)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医疗机构许可的有关规定申请执业登记,并提交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材料。

  (三)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在“服务方式”和“备注”变更栏中均填写“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在“申请变更登记理由”栏中填写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说明服务现状、变更原因、可行性分析、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2.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3.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

  4.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四)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医疗机构许可的有关规定和时限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变更登记服务方式,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注明“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五)本市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应按照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不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二、关于互联网医院管理

  国家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在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同时,本市将建立北京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本市互联网医院准入的具体要求将另行下发。

三、关于远程医疗服务管理

  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按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进行管理,保障机构、人员、设备满足相关条件,按照服务流程要求开展服务;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机构、人员和质量管理,设置专门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要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发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应急预案,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发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通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落实财务管理各项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保障依法执业。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对《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进行宣传、培训和解读,保障医务人员准确掌握政策要点,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机构的服务定位、服务能力、服务方式需求等进行自查和评估,对需要进行准入登记的项目严格按要求和时限办理登记手续;要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要严守互联网诊疗活动服务规则,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严格按照登记的服务方式和诊疗科目依法依规开展诊疗工作。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对本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进行审核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完善服务流程,促进分级诊疗。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三级医院应当优先发展与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本市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鼓励城区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的服务定位和患者需求,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满足患者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三)做好登记准入,强化监督公示。各区卫生计生委要指导所登记的医疗机构按工作要求和时限做好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的登记工作,并做好属地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行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处理。市卫生健康委将在市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平台”栏目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查询子栏目中,为社会公众提供全市医疗机构服务方式(含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查询公示服务。各区卫生计生委要结合本区工作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允许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诊疗服务举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

  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略)可登陆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页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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