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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1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利用“互联网+医疗”的优势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诊疗咨询服务,现就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上来,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优势,大力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特别是对发热患者的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宣教、就诊指导、慢病复诊、心理疏导等,推动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在疫情防控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让人民群众获得及时的健康评估和专业指导,精准指导患者有序就诊,有效缓解医院救治压力,减少人员集聚,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二、科学组织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

  (一)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平台。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一建立全省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服务管理平台,或依托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等公开规范渠道,集中整合发布已经注册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平台,便于群众及时获取相关诊疗服务信息。

  (二)加强对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的组织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动员省内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针对发热患者,组织呼吸科、感染科、急诊医学科、重症医学科、精神卫生科及全科医生开展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

  (三)利用广播电视媒体、社区、医疗机构、自媒体、短视频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强对发热患者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的宣传,让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诊疗咨询,可以便捷地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有序地去实体医院就诊。

三、有效开展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

  (一)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互联网医院平台、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官方新媒体平台等平台,开设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热门诊等就诊咨询快速通道,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网上免费咨询、居家医学观察指导与健康评估等服务,引导患者有序就医、精准就医。

  (二)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发热患者在医疗咨询后,疑似患者在线填写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问诊量表(见附件),实现入院前在线填报,护士检查后准许入院,加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检工作,保障医院业务的高效运转,提前筛选疑似患者,避免交叉感染,做到对疑似患者可跟踪。对于疑似患者,要及时派遣急救车辆转运到定点医院,按程序进行诊断和救治。

  (三)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充分利用医院互联网等相关平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健康宣教工作,组织知名医生开展线上防控知识讲座直播,或向大众推送最新防控知识文章。

四、切实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的实时监管工作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省级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加强对互联网诊疗服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动态监管,加强医务人员资质、诊疗行为、处方流转、数据安全的监管,保障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规范有序,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对不合规范的诊疗咨询行为进行预警和跟踪处理,对不良事件和患者投诉进行受理,确保群众健康权益。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联系人:王毅

  联系电话:010-68791886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联系人:林辉

  联系电话:0571-86006565,13958084556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

  附件:智能辅助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问诊量表及判断逻辑说明

下载附件
(1)智能辅助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问诊量表及判断逻辑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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