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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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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北京市所属公办技工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北京地区非公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评价专业及层级设置 (一)专业设置 评价专业按照《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进行设置。 (二)层级设置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三、申报条件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的申报条件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标准条件》(以下简称《申报标准条件》)执行。 四、评价方式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按岗位需要,根据《申报标准条件》规定,经考核合格,在职称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聘任。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通过评审的方式取得。 五、评价机构 (一)组建正高级、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分别组建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3-21名委员组成,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领导和技工院校教育教学专家、教师等担任。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由3-5名同行专家、教师组成,负责依据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的知识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评议。 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评审专家由北京地区从事技工教育专业领域的行业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议组成员从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二)组建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小组 各技工院校组建本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小组(以下简称“校考评小组”),负责制定本院校的评聘工作方案,考核确认本院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人选;并在职称结构比例范围内,向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本单位的参评教师。 校考评小组一般由5-11人组成,由院校行政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行政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考评小组人员组成情况及评聘工作方案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求、结合本院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经院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技工院校主管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和教师职称结构比例,向各技工院校下达当年各层级推荐指标。校考评小组公布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指标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符合申报条件或聘任条件的教师,可自主向所在单位提出参评申请。 (二)单位考核推荐。校考评小组对申报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考核,可结合申报教师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从思想品德、业绩能力、成果贡献、表彰奖励等方面对申报教师进行有效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和推荐指标,择优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参评人选,确认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并在院校内进行公示。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评审机构资格审核。评审机构按照《申报标准条件》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人选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级评审委员会制定量化的评价标准,通过教案审核、讲课考查、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业绩、能力、成果、贡献进行量化评价,其评价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评审委员会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审结果需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参加投票方为有效,通过人选需获得出席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方可取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验收及公示。评价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对申报材料、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进行验收。通过人员名单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院校聘用。院校根据公示结果,参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聘任教师到相应的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颁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任职时间自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计算。 七、评价工作监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对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工作进行监管。在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核等环节发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申报人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申报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对于未按工作要求操作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给予取消评审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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