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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19〕6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19〕63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6日

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本市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群体尽快实现就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有见习意愿的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短期全日制就业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进而实现就业的一项公共服务活动。

  第三条 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之间签订《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1),明确见习岗位、职责要求、见习期限、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

  见习期是指自签订《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起至见习期满之日止,时间不超过12个月。具体见习期由见习双方自行约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本市见习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包括制定见习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见习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定期遴选优秀见习单位等。

  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见习工作,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见习工作;

  (二)负责见习单位、见习岗位、见习人员情况的备案;

  (三)负责受理各区申报见习补贴,核准见习补贴资金;

  (四)负责建设本市见习工作信息化平台,发布本市见习单位、见习岗位名单等相关信息;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各区见习工作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包括制定本区见习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见习单位开展见习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等。具体工作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三章 见习单位

  第六条 见习单位是指依法生产经营,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实岗锻炼机会的北京地区各类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七条 申报见习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二)能够提供稳定、良好的办公环境,能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创新等岗位;

  (三)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和见习管理计划;

  (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一定生活补助和工作生活上的便利;

  (五)能够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设立见习单位应以满足见习人员需求为导向,实行属地化管理。申请见习单位的流程为:

  (一)登陆。用人单位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选择在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开展见习。

  (二)核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主要核实用人单位见习管理计划、见习岗位情况等。

  (三)接续。见习单位有效期为自核实之日起的3年,期满自动终止。见习单位有效期满,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九条 见习单位应建立完善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岗位培训、指导帮助和日常管理。应建立见习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参加见习的人员名单、见习时间、工作表现、日常考勤、开展见习服务情况及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并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遴选优秀见习单位,适时予以通报表扬。

第四章 见习人员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

  第十二条 见习人员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 就近就便申请参加见习。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

第五章 见习待遇

  第十三条 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期间,享受见习补贴。

  市级见习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主要用于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带教人员补贴、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带教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标准为每人150元。以上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在市级见习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各区可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区级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在市、区见习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鼓励见习单位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补助,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结合物价水平、见习人员实际需要等因素与见习人员约定,并在见习协议中进行明确。

  市级见习补贴、区级见习补贴和见习单位补助的总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市级见习补贴标准随最低工资水平一并调整。

  自签订见习协议之日起,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办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为1年。

  第十四条 每名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见习补贴。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享受见习补贴政策期间,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等。

  第十五条 发放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待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按程序进行申报。其中,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事项,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批复后,按程序向见习单位拨付。

  见习人员见习满15个工作日(含)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发放见习补贴;未满15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

  第十六条 见习单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申报见习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核实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上传原件电子版照片);

  (二)见习人员考勤记录(上传经本人签字和用人单位盖章的电子版照片)。

  第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见习单位申报补贴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补贴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报送市财政局;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十八条 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时被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期满时未被录用的,进入就业市场自主择业。

  见习期满,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出具《北京市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2),交见习人员择业时使用。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与见习人员终止见习协议,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一)见习人员因患病或已落实就业单位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见习的;

  (二)见习人员无故连续缺勤3个工作日(含)或累计缺勤5个工作日(含)以上的;

  (三)见习人员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经教育提醒无效的;

  (四)见习人员因个人原因给见习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出现其他应当终止见习情况的。

  第二十条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终止见习协议,由见习单位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一)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和见习条件,未及时足额发放见习生活补助的;

  (二)未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的;

  (四)编造、伪造见习材料,套取、欺骗、冒领见习补贴的;

  (五)出现其他应当终止见习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应做到诚实守信,对申请参加见习、申请见习单位、开展见习工作等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作出承诺。对于虚假承诺、不实申请等现象,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诚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见习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各区开展见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发现的工作不规范问题,责令立即改正;出现违规问题,立即取消用人单位见习资格;对涉嫌违纪问题和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或不定期对见习单位开展见习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见习规章制度、见习计划落实、见习工作管理、在岗见习情况、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1〕209号)和《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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