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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常见问答(一)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常见问答(一)

  1.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文件规定,2020年2-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6月,各省(除湖北省外)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6月,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2.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实施期限是否已延长?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已延长实施期限。

  各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3.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后,缴费人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答:对于减免政策享受,不用额外提出减免申请,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即可。

  4.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因此,在2020年2月-12月期间,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政策,也可以惠及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5.针对大型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湖北省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非湖北省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政策,也可以惠及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6.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缓缴社保费?

  答: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7.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以单位方式参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8.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9.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缓缴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会导致缴费年限中断?

  答:不会。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0.2020年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是否有调整?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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