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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年第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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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铅酸蓄电池等11类产品(见附件1)生产许可工作已具备开展无证查处条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三、由于产品标准变化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调整,原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公告查处的3类产品的具体品种发生变化,现将已公告查处的产品变化情况予以重新明确(见附件2),查处时间仍以原公告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开展无证查处的产品明细表 2:已公告查处的产品变化情况对照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1:开展无证查处的产品明细表 附件: 2:已公告查处的产品变化情况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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