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 年 第 74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 年 第 74 号

关于公布《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工业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现予以公布。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实施。

质检总局

2012年5月8日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提高监管效能,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明确由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分类管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计量器具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质监部门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和实现程度,在对企业分类的基础上,为履行产品质量监督职能所实行的综合监管模式。

  第四条 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步实施、科学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和指导全国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以下简称分类监管工作),制定企业分类原则和监管制度,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部门实施分类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分类监管工作,建立分类监管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区)、县质监部门(以下简称基层质监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具体负责开展企业分类、实施监管措施等工作。

  第六条 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依法行政、严格监管。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七条 企业分类是质监部门为实施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措施,依据《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以下简称《通用规则》,见附件),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分类的活动。

  第八条 《通用规则》是基层质监部门对企业进行分类以及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省级质监部门应结合本地监管工作实际,制定《通用规则》实施细则。

  第九条 《通用规则》规定的分类监管信息主要包括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信息、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等信息。

  第十条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分类信息的监督管理。基层质监部门依据《通用规则》和实施细则,主要通过日常监管活动收集辖区企业的分类信息,并负责核实和更新。

  第十一条 依据《通用规则》,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分为:AA、A、B、C等四个类别。

  A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强和实现程度好的优秀自律企业,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较强和实现程度较好的良好自律企业,能够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效运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B类企业:是指具有基本的履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的企业,产品质量基本保持稳定,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C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保障能力较差的企业,在近3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2次(含)以上不合格情况,或存在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或存在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或存在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所有企业必须完整真实地保存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记录。

  第十二条 基层质监部门依据《通用规则》和实施细则,对辖区企业进行分类,并将企业分类报上级质监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分类情况属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信息。企业不得将分类结果印制于产品标志,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

第三章 分类监管方式

  第十四条 基层质监部门根据企业分类情况,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形式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回访。

  第十五条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质监部门有计划地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为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由省级质监部门统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定期监督检查或日常巡查计划,由基层质监部门依据《通用规则》和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对企业实施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质监部门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门性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回访是基层质监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质量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的核查。

  第十八条 基层质监部门按省级质监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督检查形式。原则要求如下:

  (一)对AA类企业实施信用监管方式,主要监督检查企业落实自我承诺情况。

  1.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自我承诺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质监部门支持其积极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优先推荐其申报政府质量奖等质量奖励。

  (二)对A类企业实施责任监管方式,主要监督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

  1.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质监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及社会反馈信息对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质监部门指导和支持其不断提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能力。

  (三)对B类企业实施常态监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质监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监督检查;

  3.质监部门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计量和标准体系,增强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四)对C类企业实施加严监管方式,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企业实际,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质监部门将其列为本辖区重点监管企业;

  3.质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加严监管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4.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有效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履责约谈,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5.对已经获得的质量奖励和其他质量扶持政策,依据相关规定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 基层质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产品抽样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企业应当依法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

  第二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将工业产品质量按风险程度分为Ⅰ级(高风险)、Ⅱ级(较高风险)、Ⅲ级(一般风险),并动态发布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质监部门结合辖区内工业产品及企业实际进行评估后,可以增加本地区的Ⅰ级(高风险)和Ⅱ级(较高风险)产品目录。

  基层质监部门对确定为Ⅰ级(高风险)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将监管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相应下调一级;对确定为Ⅱ级(较高风险)和Ⅲ级(一般风险)产品的生产企业,可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管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质监部门结合监督检查情况,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对企业的分类和分类监管方式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为1年。对企业的分类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级下降。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降级处理,并相应调整监管方式:

  (一)违反相关质量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隐患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不合格的;

  (四)发生经查实的消费者反响强烈或新闻媒体曝光的产品质量问题的;

  (五)出现其他应当降级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质监部门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分类监管是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综合监管模式,不代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略,详情请登录质检总局网站)


 关联内容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19年7月24日 
  关于重新核定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3〕287号 
  税务讲堂:2023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解读 
  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京税函〔2023〕27号 
  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5号 
  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个税优惠?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税总纳服函〔2023〕38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会〔2022〕25号 
  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 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 财会〔202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2022年第20号 

 关键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年第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90号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88号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6年第7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 年 第 74 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4年第70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5年第78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3 年 第 93 号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7 年 第 115 号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 年 第 26 号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5年第57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5年第4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5 年 第 105 号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3 年 第 77 号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 年 第 52 号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6 年 第 77 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赂叩]后再搜索
 勾选在结果中继续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