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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VEP)核算及应用指南(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3〕6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VEP)核算及应用指南(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3〕6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京办发〔2022〕34号),本市加快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VEP)实现路径探索,为简化、规范、引导相关工作开展,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形成《北京市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VEP)核算及应用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适用于地方政府辅助投资决策、适用于生态资源权益人获取权益、适用于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创新。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对《指南》的认识,严守工作红线

  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VEP)实现是一项系统、复杂、全新的工作,《指南》对于VEP实现的操作路径、核算方法等提出严格要求,在推动VEP实现的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指南》中提出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要求。

  (一)要严守功能定位。加强规划管控,深入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空间管控,在规划允许的空间范围内,发展符合功能定位的产业,特别是生态涵养区要坚守生态涵养功能定位,保持战略定力,抑制开发冲动,只搞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二)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生态保护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持特定地域单元内生态本底不减、生态价值不降,确保生态资源资产安全,增强“站着的树比倒下的树值钱”的社会共识,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推动生态保护资金来源更加多样,生态保护责任主体更加多元,生态保护效益更加高效。

  (三)要严守农民利益红线。切实落实和维护生态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探索通过组建生态资源资产管理平台、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等方式,改变农民面对社会投资主体议价的弱势地位,将生态资源带来的收益作为项目股本参与收益分配,让持有生态资源权益的村集体或农民个人获得项目收益,切实让保护生态环境的不吃亏、能受益、更有获得感。

  二、发挥好《指南》的作用,逐步探索推进

  《指南》是推动VEP项目落地实施的便利化工作性指引,通过试点探索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确保整体工作稳妥、有序。

  (一)试点范围。将空间规划完整、生态资源权属清晰、市场化程度较高、基层党组织有力、拥有生态资源管理平台等的地区作为优先试点区。近期集中推进门头沟区西王平镇王平村京西古道沉浸式生态小镇项目,待时机成熟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试点内容。围绕《指南》提出的操作路径、核算方法、核算应用的全流程或关键环节,进行创新探索、试算校验,有效破解VEP实现的难点问题。

  (三)试点审批程序

  1.各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试点方案,由区政府审定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试点申请。

  2.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试点方案,可通过现场勘查、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择优确定试点候选名单。

  3.市发展改革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试点区发展改革委下达同意开展试点的批复。

  (四)试点目标。在全国率先形成VEP核算及应用典型案例、标准规范、体制机制创新做法,深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首都实践。

  三、加强对《指南》的完善,有序推动VEP实现

  《指南》尚处于试行阶段,要坚持“市区联动、政企联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引导各方积极应用《指南》,并在应用中不断完善《指南》。

  (一)加强领导。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指南》实施的统筹,对试点探索进行全过程指导、政府投资支持、政策保障等,并适时开展试点探索成效评估。市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项目、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相关支持。各区要强化主体责任,对按程序批准的试点案例严格把关,确保实现生态保护、保障农民利益等目标。

  (二)多元参与。引导社会投资主体、生态资源收储平台、专业评估机构、金融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积极参与,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VEP实现路径,实现生态保护可持续、保护者受益可持续、市场效益可持续。

  (三)强化保障。为有力推进VEP相关工作,对案例项目优先对接资源,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对操作流程规范、职责履行到位,但因不确定性因素造成不良影响的,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试错、及时纠错、宽容失败,保护改革积极性。

  此外,在VEP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问题要第一时间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将及时修订《指南》,与相关部门、区共同深化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3日

  附件:北京市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及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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