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国土局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15〕2355号 | ||||||||||||||||||||||||||
|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国土局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15〕2355号 市国土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事项的函》(京国土财函[2015]877号)收悉。根据整合本市不动产登记职责调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现将市国土局、区县国土分局产权登记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函复如下: 一、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编码160013001)。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二、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登记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编码160013002)。 三、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四、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函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五、请你局和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1453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9日 (联系人:收费管理处 李鸿; 联系电话:66415588-0933)
| 关联内容
| | ||||||||||||||||||||||||
关键字 | ||||||||||||||||||||||||||
登记费 计费 收费 标准 房屋 方式 国土 |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京发改 | ||||||||||||||||||||||||||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 ||||||||||||||||||||||||||
相关内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