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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6〕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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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6〕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28日 (联系人:稽察办 唐翔;联系电话:66415588-1207)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2016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与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 本《基准》中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对应C档。 第五条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违法行为设定基础裁量档,具体裁量基准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依法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在同一时期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裁量基准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经行政执法机关告诫或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二条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裁量情形和裁量基准。集体讨论可以采取委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或者委领导传签文件等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拒不配合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拖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处3000元-1万元的罚款”、“处2万元的罚款”、“处3万元的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未提交整改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处3000元-1万元的罚款”、“处2万元的罚款”、“处3万元的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供应、招标代理、咨询评估、项目管理等单位违反《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配合调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处3000元-1万元的罚款”、“处2万元的罚款”、“处3万元的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基准》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十七条 本《基准》及对应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发布日起实施。 在本《基准》实施前已经立案的案件仍依照原规定执行,在本《基准》实施后立案的案件,应执行本《基准》。 附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下载附件:(1)附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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