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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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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9号 各区退役军人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和我市有关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3)。 四、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五、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全市统一标准,目前高于全市标准的,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六、2022年期间抚恤补助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的发放,根据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七、2022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自2023年起,纳入各区财政预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各区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发放足额、及时、准确。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 3.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2: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3: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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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
优抚 对象 抚恤 补助 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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