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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 国办发〔2001〕5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

国办发〔200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各地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行。2000年7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又明确要求各地不得自行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有关工作按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但是,仍有部分地区未经国务院同意,自行提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有的地区甚至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也盲目提高标准。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国家有关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而且增加了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困难,同时引发了地区间的攀比,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必须予以制止。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要求,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能出现新的拖欠。未经批准,各地区不得自行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目前正在酝酿自行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地区,要立即停止,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部分地区自行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所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二、今后,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调整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区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三、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也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缴费比例。确需调整统筹项目和企业缴费比例的,要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

  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增加和财政支持力度的增强,国家将逐步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在国家统一政策出台之前,地方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五日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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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京科发〔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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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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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0〕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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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 国办发〔2001〕50号

 关于北京市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5〕67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6〕14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9〕9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8〕13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7〕146号

 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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