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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13〕18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13〕1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的组织实施,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特制定《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9日

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的组织实施,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组织申报的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及各项工作任务。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在北京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普及,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发挥科技进步在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第三条 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简称“科技惠民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强化评审论证、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注重对项目的调度检查、总结验收、绩效考察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牵头,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加,成立科技惠民计划项目联席会(简称“联席会”)。联席会负责审定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的科技惠民计划推荐项目。

  市科委、市财政局设立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公室(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科技惠民计划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等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当年度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征集、评选和推荐本市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负责科技惠民项目评审推荐、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成果管理等。

  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编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参与本市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的遴选,负责其推荐的科技惠民项目实施方案咨询论证、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推动本领域(行业)的相关技术成果与成功经验的推广。

  第五条 市联席会成员单位和区县政府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依据申报指南负责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监管、考核验收等。具体包括: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及专家组,负责落实配套资金投入,落实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可行性论证研究、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协助管理办公室完成项目的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在项目组织单位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落实本单位自筹资金投入、人力、物力等资源,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接受管理办公室和项目组织单位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推荐

  第七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工作安排,在市科委网站发布项目组织申报通知。项目组织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包括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开展可行性论证研究等。科技惠民项目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拟推荐的项目名单,提交联席会讨论审定。

  第八条 科技惠民计划的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一)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体育运动康复器材、医疗器械、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生殖健康、民族医药、远程医疗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二)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大气污染控制和空气质量改善、水环境治理与恢复、水务保障、生态治理与恢复、垃圾与污泥处理、固废及危废处置、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噪声控制以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绿色宜居建筑、新能源利用、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环保技术的转化应用;

  (三)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食品安全、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安全生产、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突发事件应急等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城市交通改善、农产品供给保障、住宅产业化、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以及其他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发展领域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九条 科技惠民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北京”建设发展规划;符合科技惠民计划支持范围;项目涉及的工作任务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优先推荐;

  (二)采用的技术成果先进、成熟、适用,具备可推广性,技术成果所有方与应用方的权益和责任明确清晰;

  (三)项目实施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指标可考核。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来源明确并确保落实到位;

  (四)项目组织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协调组织领导;建立由技术专家、用户、管理者参与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具备完善的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体系;

  (五)项目实施的示范作用明显,具有明确的成果用户和受益人群,项目实施成果推广应用的措施明确;

  (六)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须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并确保资金足额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提前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推荐。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备完善的财务、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具备本专业领域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符合市科委对承担单位的信用要求;

  (三)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四)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单位的指导下,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送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可行性论证,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可行性论证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向管理办公室报送科技惠民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清单、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附可行性论证意见和专家名单)、经费预算书、项目组织单位关于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的有关文件等。项目组织单位推荐项目实施方案的质量、组织保障能力、配套资金投入程度等,将作为推荐立项的重要因素。

  鼓励项目组织单位推荐采用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后补助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技术、经济、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民生科技需求的迫切性、项目实施的重要性及意义、是否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项目工作内容目标、承担单位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并提出当年度本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推荐名单。关于推荐项目数量,根据科技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和本市工作安排确定。管理办公室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提交联席会讨论审定当年度本市科技惠民项目推荐名单,并由管理办公室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书。

  第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科技部项目立项批复和预算批复,组织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和权益,各方签字盖章后,报科技部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建立科技惠民项目储备库,对科技惠民项目进行动态更新管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组织单位根据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要求,积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具体工作,协调各方资源共同推进。项目组织单位应当每年按要求向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合同制管理。确保项目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确保项目实施计划进度及实施质量,确保项目实施后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

  第二十一条 科技惠民项目管理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展,或发生的可能影响任务按期完成并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展,或发生的可能影响任务按期完成并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提交书面材料,管理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立项批复后项目实施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项目组织单位经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均应与有关方充分沟通并积极协调解决。因不可抗拒原因等无法解决的问题,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施情况及时向项目组织单位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项目组织单位报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报经科技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管理办公室在项目实施督导过程中发现问题且无法解决的,可先行通知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暂停项目实施,将项目执行相关情况及处理建议报送科技部,经科技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项目,管理办公室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通知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视情况终止项目,追回财政拨款,并取消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国家财政专项经费管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引导和鼓励其他资金投入科技惠民计划,包括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渠道资金按照科技惠民计划的部署统筹安排和使用,并执行各提供方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将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下达到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国家财政专项经费,结合配套资金,统一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国家财政专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项目组织单位配套经费投入和承担单位自筹经费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的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织单位应每年向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年度总体实施情况、预算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效果、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变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管理办公室按照要求向财政部、科技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报告。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经费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及财务验收、考核评价等其他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科技部《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在一个月内向项目组织单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相关附件等验收材料。项目组织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条 管理办公室在组织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后,遴选成立由技术、管理、财务、用户等多方参与的项目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会议质疑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1.没有完成项目规定工作内容和主要考核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意见通知项目组织单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组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管理办公室将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终止请求报送科技部、财政部,经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本计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连同项目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在项目通过验收的三个月内,将项目验收材料及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报送科技部。

第七章 项目推广与激励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成果的推广方案,明确推广目标、推广范围、推广主体及保障措施,推广方案实施时间一般为三年。项目组织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成果在全市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后三年内,管理办公室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执行效果、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等情况,以及成果推广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方案执行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组织单位开展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五条 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如涉及保密事项,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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