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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冥币纸钱的通告 密政发〔2013〕3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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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冥币纸钱的通告 密政发〔2013〕34号 为净化城市环境,提倡文明丧葬,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冥币纸钱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城区的道路及两侧人行道、广场、公园、绿化带、加油站等公共场所焚烧冥币纸钱。违者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禁止在城区道路、广场、殡仪馆、公墓等公共场所抛撒纸钱。违者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送葬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纸钱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罚款。擅自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冥币纸钱的,由城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罚款。 四、居委会、村委会、医院、敬老院、殡仪馆等单位要在所辖区域内做好对丧葬户的宣传劝导工作。对不听劝阻随意焚烧抛撒冥币纸钱的,要及时向城管或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举报。 五、加大文明丧葬宣传力度,营造文明丧葬良好社会氛围。对文明殡葬、祭奠行为要给予表彰,对不文明丧葬行为予以曝光。 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借丧葬、祭奠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国家公职人员在丧葬活动中违反本通告内容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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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币 纸钱 公共场所 禁止 焚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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