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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 京民福发〔2015〕459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

京民福发〔2015〕459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残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章和政策,现就促进家庭寄养儿童,尤其是患有一定程度残疾或先天性、慢性疾病的家庭寄养儿童(以下分别简称“残疾寄养儿童”或“患病寄养儿童”)通过依法收养途径回归家庭和社会,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促进家庭寄养儿童永久回归家庭和社会为目标,鼓励符合收养条件的寄养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在收养人及其家庭承担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同时,强化政府支持和帮扶,使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享有更多的家庭温暖和成长发展机会,进一步营造全社会格外关心、格外关爱孤残儿童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政策对象

  本意见所称残疾寄养儿童,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至四级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或多重残疾以及各等级视力、听力或言语残疾,不需要长期专业技术照料,具有一定日常生活、学习、社会参与等能力和潜力的寄养儿童;患病寄养儿童是指经本市三级医院诊断证明,患有各类先天性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含手术后),不需要长期专业技术照料,具有一定日常生活、学习、社会参与等能力和潜力的寄养儿童。

三、支持措施

  (一)养育费用资助。对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民政部门按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生活费标准的50%发放养育费,直至年满18周岁。

  对被收养的患病寄养儿童,民政部门按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生活费标准的50%发放养育费,直至儿童疾病痊愈、完全康复年度最后一个月为止。发放养育费期限最长不超过儿童年满18周岁。

  养育费用于补贴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日常生活所需,包括儿童伙食营养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生活用品费、教育费、娱乐费、门诊医疗和参保参合费、家庭康复费和日常生活所需水电气暖费用等。

  (二)大病手术资助。年满18周岁前,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因病住院手术的,可继续享有“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资格。

  (三)福利服务保障。年满18周岁前,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有机构内康复和特教需求的,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由原所在或家庭所在地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残疾人康复设施给予保障。

四、项目申报与管理

(一)养育费申请和发放

  1.提出资助申请。

  (1)收养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的,填写并向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提交《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资助申请登记表》(附件1),其他证明材料由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和民政部门采集和归档。

  (2)超出收养登记日期6个月申请的,还需一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

  ①《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家庭寄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③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④被收养儿童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本市三级医院出具的先天性、慢性疾病诊断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资助意见。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提出并填写,7日内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

  3.审核备案。民政部门应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7日内完成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分类发放养育费:

  (1)对收养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并通过审核的,从收养登记手续完成后的次月起发放养育费。

  (2)对超出收养登记日期6个月申请并通过审核的,从通过审核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养育费。

  4.社会化发放。收养人到本市指定银行及时办理儿童个人银行账户,并凭民政部门已审核备案的《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资助申请登记表》到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备案儿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后,按月领取养育费。

  5.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原属于区儿童福利机构的,其养育费由区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发放;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原属于市儿童福利机构的,其养育费由市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发放。

  6.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养育费:

  (1)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年满18周岁或被收养的患病寄养儿童疾病痊愈、完全康复年度期满的;

  (2)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死亡的;

  (3)因收养人和配偶死亡、失踪、残疾、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或被依法剥夺监护权等情形,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重新纳入孤儿生活保障范围的;

  (4)其他应当停止拨付养育费的情形。

(二)手术申报和资助

  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因病住院手术,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收养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手术资助申请。市民政局根据区民政部门申报,参照“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有关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的规定进行审核、资助和管理。

(三)福利服务转介

  寄养儿童跨区收养的,收养人可凭《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资助申请登记表》和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协助出具的《服务转介证明》(附件2),到家庭所在地儿童福利机构办理福利服务转介信息登记,纳入家庭所在地儿童福利机构服务保障范围。

五、资金保障

  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养育费、寄养转收养评估费等相关支出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列入儿童福利支出;“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经费,列入中央及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推动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建立有关支持帮扶机制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健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有关精神以及落实《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配合,强化保障,认真做好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后续服务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家庭寄养转收养工作涉及每一名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认真做好每项工作。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强化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以家庭寄养率和社会收养率为指标的绩效考核,加强督促和指导;发挥牵头和主责部门作用,积极沟通协调,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主动了解、研究和解决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工作规范、持续开展。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有关经费保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做好项目绩效评估。市卫生计生委要指导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的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术前检查和手术实施,保证医疗安全。各级残联要将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及时纳入社会残疾儿童服务保障范围,配合民政部门,统筹利用各类社区残疾人康复设施,与各级儿童福利机构相互衔接支持,共同为有需求的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提供康复服务保障。

  (三)规范管理。对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养育费的审核和拨付,市、区主管部门要规范审核,及时拨付,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和监察及社会监督。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育费申领审核台账制度,加强内部协调配合,完善相关申报材料的纸质档案管理。结合实际,实行动态管理,细化各项措施操作规程。依托国家和我市有关儿童福利信息管理平台,加大相关模块的研发应用,加强信息化管理。在初步建立寄养转收养支持帮扶机制基础上,加强政策研究和部门协商,进一步完善寄养转收养的社会参与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加大宣传。市、区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公民转变收养观念,激发社会爱心和热心。对开展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机构和事迹突出的收养人及其家庭,市、区民政部门要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和鼓励。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2月10日

  附件1: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资助申请登记表

  附件2:服务转介证明

下载附件
(1)附件1: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资助申请登记表.pdf
(2)附件2:服务转介证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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