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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80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8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近年来,我区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促进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和城镇化进程,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重点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创造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继续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支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7号),企业每新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补贴5000元;非公有制企业由所在市县财政一次性再给予企业补贴2000元;农业企业吸纳农业专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自治区财政连续2年按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给予补助。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岗位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52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认真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按照国家从2014年至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高大学生创业比例。各地要切实发挥引导作用,创造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良好环境,确保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融资服务、税收优惠、场地扶持等各项服务和政策优惠。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有关部门要研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根据学生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二)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低于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按次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500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同时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改进金融服务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多途径解决担保难问题。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国家财政给予贴息扶持。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政策性资金作用,加大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扶持力度,扩大覆盖面。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更多支持自主创业大学生。鼓励普通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资金支持。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四)认真落实创业补贴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创业项目并带动就业且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补贴。

四、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一)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08号),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在离校前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二)推进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各地要继续推进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城市,要提升改造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重点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强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选择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扩大提升就业见习实习的规模和质量。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规范设立一批企业单位作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提升就业见习质量。拓展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范围,让每一名有实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实习机会。见习或实习期内基本生活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高校毕业生见习实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一)强化就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要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区域中心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积极促进对接。

  (二)开展就业援助。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身患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应届高校毕业生,每人享受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求职补贴1000元,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参照我区现行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营造公平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环境

  (一)大力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岗位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用人单位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统一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并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二)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人力资源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及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消除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性障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全区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县一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保管。从2014年起,在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时,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证明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七、推动高校人才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深化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长效机制。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制度,各高校自2014年起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推动建立就业与招生、人才培养的联动机制,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制定行业岗位标准,引导高校专业培养符合市场需求。在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办学准入核查方面应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协会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源头上化解高校毕业生就业结构性矛盾。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安排。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各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客观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形势,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合理的就业创业观念,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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